行政再审申请书样式
行政再审申请书怎么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行政再审申请书样式,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行政再审申请书样式1: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XX市XX粮食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余XX厂长电话:XX25992XX6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福建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XX市粮食局
法定代表人:钭飞龙局长
申请人不服(20XX)闽行监字第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证1)、不服(20XX)南行监字第13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证XX)、不服(20XX)南行终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证12)、不服(20XX)邵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证13)、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不受理本案程序违法。第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1)以“过了诉讼时效”、(2)以“缺乏法律依据、”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依法、依规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事项:
1、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依法受理本案。
2、依法确认(20XX)闽行监字第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依法撤销(20XX)闽行监字第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撤销(20XX)南行监字第13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撤销(20XX)南行终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撤销(20XX)邵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
4、恳请最高法院依法支持申请人一审诉求,裁定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
一、认定告XX市粮食局当第二被告“过了诉讼时效”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福建省高院作出把本案踢出诉讼程序之外,变范一、二、再审的说词,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告卲武市粮食局以“过了诉讼时效”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这是院长和主审法官眼花了,没看见、(1)“工商处字(1999)第26号”(证5)行政处罚决定书供认:“工商捡查大队协同市粮食局”执法:粮食局是本案侵权责任人。(2)第二天八月十二日工商局三人、粮食局三人和吴家塘粮站人员到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查封”(证6)45000斤谷子、扣押工商“营业执照”(证7)、抢劫加工厂钥匙:(3)XX市公安局“邵公办信(20XX)67号”(证XX)信访告知书确认:“工商局和粮食局联合组成的粮食稽查大队”联合执法:工商局与粮食局本案联合执法责任人。而(20XX)邵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证XX)和(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证XX)遗漏了XX市粮食局被告,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没追加被告的渎职枉法行为。本案从20XX年12月17日(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下达,申请人提起诉讼、到(20XX)邵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下达,中间相隔27天,从何来的过了诉讼时效?遗漏被告违法不追查、而申请人依法増加被告犯法。公理何在?颠覆了法律的公信力、亲和力。并在第9号驳回通知书还称:“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这就是福建省高院再歪理邪说?是滥用职权、以权压法的徇私枉法剥夺申请人的诉讼权、财产权的正确?而不是秉公执法的正确?执法的腐败行为
二、认定行政赔偿事实缺乏法律依据错误,是有法不依、有错不纠。执法不作为问题。
在第9号驳回通知书称:“你诉请确认XX市工商局查封财产行政行为违法赔偿一事、已在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诉讼中得到处理、该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你在本案中再次诉请XX市工商局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不是缺乏法律依据?而是执法不作为的枉法问题?是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剥夺申请人合法权益?本案根据(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第十页第22行认定:“上诉人在上诉时,提出赔偿扣押‘营业执照’及加工XX0万公斤谷子(证4)可得利润等新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审理。”没审理事项依法提起诉讼,何来的缺乏法律依据,显然是院长和主审法官睁开眼说瞎话,有法不依、有错案不纠。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南平市中院不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属于玩忽职守渎职问题。而不是缺乏法律依据问题?而是福建省高院不执行中央政法委关于《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文件“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的办法;”和“凡是有错误的案件必须得到依法纠正,凡是有瑕疵的案件都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依法按程序就能公正解决问题。”无视中央政法委文件精神。践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扭曲法律的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围挠着不受理本案的程序违法问题。福建省高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有法不依、有错不纠颠覆法律的公平、公正剥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权、财产权问题。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本着有错必纠原则,主持法律公道,秉公审理本案,依法裁定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支持申请人一审诉求为盼。
此致
申请人:福建省XX市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余XX
20XX年2月16日
行政再审申请书样式2:
申请人:朱XX,男,汉族,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址XX市XXX。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林XX,职务:该局局长。
案由:不服公安行政赔偿纠纷
申请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浙温行终字第74号行政判决书。改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1707.96元(拘留十二天,每天XX2.33元);
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退还罚款金额1500元;
3、请求判令被申请人退还收缴金额116586.5元;
以上金额总计:119794.46元。
4、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申请理由: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行政判决书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判决错误。
一、原一审判决无视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程序中出现的明显错误,即被申请人连续12小时询问,期间没有让申请人进食、饮水、上厕所等。仅以“属程序瑕疵,但并不能否定其真实性”为由,对被申请人以此刑讯逼供形成的证据予以采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因为行政行为不仅要求实体合法,更要求程序合法,而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当然应包括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审判决放弃对违法行为审查,有偏袒被上诉人的嫌疑,纵容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据此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而二审判决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曲解为行政机关可以“连续询问二十四小时”,且可以在此过程中无视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生存需要。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中的所谓“程序瑕疵”正是被申请人违法行政,暴力逼供的真实写照,是造成申请人被构陷的源头。二审判决以法院之尊逢迎行政机关,故意曲解法律规定,回避证据中被申请人长时间不让申请人进食、饮水、上厕所的行为,对申请人当庭对自己遭受暴力逼供的陈述,只以“均无相应的事实依据”为由不予支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负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实施逼供行为,但是一、二审法院均无意要求被申请人举证。
一审判决载明,被申请人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以协警作为“见证人”是不妥的,二审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二审法院没有正确理解申请人关于“检查证”的质证意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宾馆客房的检查应依照对“住宅”实施检查的规定,须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而进行检查实际上从一开始即是违法的。但是一、二审均未对申请人的意见予以回应。
二、一审判决没有注意本案的重要事实,导致作出错误的判决。一审调查中,申请人多次指出本案被申请人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链中缺少“赌资流动”的证据,而没有投入赌资的所谓“赌博”充其量也只是游戏而已。一审判决回避这一事实,仅以被申请人出示的据称是在“原告手提电脑下载并打印的投注额、有效金额及派彩结果记录”为依据,即认定申请人涉嫌赌博。二审判决干脆就回避赌资的问题,判决书没有涉及关于赌资流动的陈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的逻辑混乱,认定赌博却没有关于赌资的来往记录证据,很显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第一“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属于应依法判决撤销行政处罚的情况。二审对审理中的重要事实视而不见,实为司法偏袒行政,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一审判决一方面陈述被申请人“程序瑕疵”“协警作为见证人不妥”,同时又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合法”。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的结果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如果以当庭查明的事实,完全应该得出相反的判断。因为程序既然“瑕疵”和“不妥”,由此获取的证据当然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如此的话本案被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和“检查笔录”即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进而也就不会有申请人冤案的产生了。二审判决错误理解事实,仅以“协管员作为见证人签名,符合法律规定”,忽视了曾定富作为协管员,全程跟随被申请人执法的事实。实际上此时的曾定富已经不是简单的“协管员”,而是事实上的“被申请人的随员”,其作为见证人实质上与法律规定的见证人应为局外人的意思完全不相吻合。
四、本案一审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程序性证据,主要存在内容虚假、签字日期虚假、处罚后取证等问题。比如“受案登记表”记载案件来源为“群众匿名举报”,事实却是被告另一部门“网警”对公民的违法监控;“检查笔录”隐瞒被上诉人进入上诉人房间实施检查的时间,给被申请人操作申请人电脑预留了空间;“检查证”没有按程序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审批表”连最起码的形式都不具备,没有相关人员签名,不能作为认定被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的证据;“旅馆业上网管理系统”记录为处罚后所取的证据,且该证据所涉系统本身侵犯公民宪法权利,属违法行为,根本不能作为处罚依据。本案属于网络赌博案件,而网络的性质决定了非技术手段是难以知晓的。而本案中被申请人却以“群众匿名举报”为案件来源,虚假性是明显的。开庭调查中被申请人代理人对案件来源问题难以自圆其说,二审判决书无视案件特殊性,武断的以“上诉人主张案件来源为网警对公民的违法监控无相应事实依据”为由为行政机关掩盖其违法监控公民上网行为的事实。
五、一审中申请人当庭申请法院依法调查,但法院并未回应,侵害了申请人的程序权利。且因所申请调查事项事关本案重要事实,对本案审理具有重大意义,其缺失也是造成本案错误的一个方面。对此程序问题,二审判决未述及。致使侵害申请人程序权利的错误未得到纠正。
六、一审判决认证错误。关于证据五(病历本),申请人认为其属于书证,内容是申请人左腕部受有损伤,证明方向是申请人受到刑讯逼供。而被申请人提交的体检报告称申请人肘部有陈旧性伤痕,根本就是南辕北辙,不能形成有效抗辩。一审判决违反常识,以“事发十多天后才检查”为由不予采信,是缺乏对现实社会经验法则的尊重,忽视申请人被羁押十二天的事实。基于此种判断作出的判决注定是荒唐的判决。二审判决对于申请人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与证据并未述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病历充分证明了申请人被暴力逼供的事实,申请人解除拘留后第二天即到医院医治是合理的。
二审判决后,申请人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转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浙温行监字第16号驳回申请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内容错误,对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纠正,相反却以判决的形式加以掩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程序形同虚设,过程简单敷衍,并未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如此一系列过程没有体现出公平公正,相反却一次又一次表现出对申请人的不公,而司法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纵容则一次又一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动摇了法律的根基。故此申请人再次请求再审法院依法改判,还申请人公道,还社会公平正义。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朱XX
代理人:庞XX 律师
20XX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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