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关于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符合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个人,必须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需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包含的内容
《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式
《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对于不需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采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或者邮寄申报的方式;需要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四、纳税申报表的取得
纳税申报表和填写须知,纳税人可以登陆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jnds.gov. cn)下载,也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
五、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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