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量问题通告

文章 2019-07-09 19:41:59 1个回答   ()人看过

关于质量问题通告1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xxxx年2月6日因产品质量问题约谈xxxx药业有限公司,xx省、xx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参加了约谈。

经查,xx市一诊所发现xxxx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有类似毛发状异物,事发后涉事产品被该公司业务员销毁,但有关证据证明涉事产品确实存在上述问题,xxxx药业有限公司承认以上事实。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约谈中指出,xxxx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管理体系存在缺陷,必须立即开展自查,尽快找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报告。另外,xxxx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销毁证据、掩盖事实的行为,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性质极其恶劣。总局责成xx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企业依法处理。xxxx药业有限公司表示,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意见,认真查找问题,立即整改;并愿意采取召回措施,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xxxx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涉事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批号为C13042201,总计21700瓶,2013年4月22日生产,有效期至xxxx年3月底。销往xx(8000瓶)、河北(10500瓶)、黑龙江(2300瓶)、辽宁(900瓶)四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要求上述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关注产品的流通使用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监督企业召回产品;同时要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加强监测,发现不良反应事件及时报告并依法予以处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所有药品生产企业要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严格质量管理,严把药品质量关,切实承担药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企业要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处理,决不允许隐瞒事实,欺骗公众。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醒消费者,发现疑似质量问题药品,要立即拨打电话12331或登录12331网站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将问题药品送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权益。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xxxx年2月6日

关于质量问题通告2

经在xxxxx沂南工地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如下明显的质量问题

1、 柜内线槽布置歪斜丑陋;

2、 线槽盖长短不一,端头不齐,视觉丑陋;

3、 大电机一次线配线不美观(粉碎机、制粒机);

4、 施工现场部分铁管与金属软管之间未加标准金属接头;

5、 柜内到现场电缆排列不够整齐美观;

6、 竖桥架未加盖;

此类问题的出现,说明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质量要求未加重视,尤其是部门领导和质量小组巡查人员均未尽到质量监督检查的职责,在此,特作如下处罚决定

一、 对自动化工程部、质量小组通告批评(上荣誉看板)一次;扣除部门活 动经费100元;

二、 对王国辉、杨春合罚款各100元;石阳、尹建华罚款各50元;

三、 对在该套电柜生产期间的质量小组巡查员罚款各80元;

四、 该通告在公司内张贴并在公司博客上发布;

唐山金鼎自控技术有限公司

质量小组

xxxx-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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