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地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指在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宾馆、饭店、饮食等服务场所,公园等游览场所,商业、集市贸易场所,交通客运场所,大型活动举办场所等其他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对外开放的场所除外)发生的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油气及化学物泄漏事故,人员密集时的挤、踩伤亡等其他可能造成下列等级的安全事故。
一)I级:一次死亡2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影响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社会影响特别巨大的事故。
二)Ⅱ级:一次死亡10至1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以及影响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社会影响巨大的事故。
三)Ⅲ级:一次死亡3至9人或者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四)Ⅳ级: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
二、指挥机构
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成立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主管副秘书长和市公安局领导担任,军分区、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信访局、市保险公司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负责本地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职责任务
一)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制定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政策和工作规定。
2研究确定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和保障体系。
3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需要,决定采取重大行动或措施。
4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向市政府和应急委员会报告情况。
二)应急办公室职责
1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落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2制定、修订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及相关配套规范。
3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应急工作的宣传、新闻报道、教育、培训。
4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及处理工作。
三)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军分区根据指挥部指令,调集部队或预备役部队开展抢险救援和事故现场的巡逻守护工作。
2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须品调拨,启动社会募捐机制,按民政部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属地管理原则,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
3市建设局负责对公共场所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物进行技术鉴定和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市交通局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交通保障和交通设施维护工作,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运输工作。
5市卫生局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中医疗救治、现场消毒、疫情监控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7市信访局负责因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群众上访的接待和上访事项的协调处理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工作。
9市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勘察和理赔工作。
10市公安局在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处置行动。组织警力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治安、交通管制,加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四、处置程序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公共场所发生一般(IV安全事故时,发生县(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的同时,立即将情况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
二)公共场所发生较重(III安全事故时,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省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三)公共场所发生重大(II和特大(I安全事故时,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市级预案,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以及成员单位领导亲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并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成员单位在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要及时掌握情况信息,按规定时限上报,坚决执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一切行动听指挥,重大措施、重大行动必须报告。
二)各成员单位要组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队伍及工作机构,加强培训和演练。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起应急工作所需要的交通、通信、医疗救护、资金及物资等方面的保障体系,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应急救援,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各成员单位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公共场气所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四)各县区、各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对组织救援不力,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擅自脱岗、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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