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承诺书3篇
篇一:保密承诺书
我作为新闻工作者(记者),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1. 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对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信息等,严格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要求,绝不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随意散布、传播涉密信息。
2.绝不擅自将职务活动中知悉的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绝不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或个人账号等任何渠道,以及论坛、讲座等任何场所,透露、发布职务行为信息;绝不将本新闻单位未播发的报道交由其他境内外媒体刊播。
3.绝不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绝不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二、认真遵守新闻从业人员(记者)其它各项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
三、对参与信息化项目和服务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和数据信息,履行保密义务,绝不擅自发表或使用;
四、离职时,对仍具有保密性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信息、技术资料和数据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本人存一份、单位存档一份。
承诺人(签字): 承诺人身份证号码:
年月 日签订
篇二:保密承诺书
保密承诺书 由于3G移动终端增加了视频通话、宽带上网、大容量数据存储及处理等功能,在方便工作和生活的同时,泄密渠道明显增多,失泄密风险明显加大,为各类窃密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切实做好3G移动终端使用的保密管理,结合政务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手机使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绝密级或机密级会议
第二条 涉密单位和人员使用手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严禁使用手机发送、接收、存储包括语音、文字、图像等内容的国家秘密。
第二章 保密管理措施
第四条 涉密单位应对涉密人员使用手机进行严格管理。
第五条 召开涉密会议或者举办涉密活动时,主办单位要对手机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采取如下保密措施;
(一) 应在会议通知中对手机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二) 指定专人对手机进行监督管理;
保密要害部位、绝密级或机密级会议和活动场所禁止带入手机,并应当在会场入口处对手机使用管理做出明显提示;
(四) 绝密级或机密级会议和活动场所应当安装和使用手机信号干扰设备。第六条 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严禁使用手机。
第七条 涉密单位的领导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境外组织或人员赠予的手机。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承诺人签字:
年日 月
篇三:保密承诺书
保密承诺书(单位)
承诺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地址:
鉴于:
承诺人在为桐庐杭燃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庐杭燃公司)提供将以书面、介质或口头形式获得桐庐杭燃公司某些非公开的、保密的、专业的信息、数据、图纸、文件和资料(以下统称“保密信息”);而桐庐杭燃公司的某些保密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并受到《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保护,承诺人作为信息接收方,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的法律责任。故承诺人做出如下承诺:
一、保密信息的范围:
保密信息是指桐庐杭燃公司拥有、占有或控制、对公司具有商业价值或者效用的任何信息,包含计算机磁盘、光盘读取器、光盘、硬盘或软件中以数字方式存储、保护或记录的信息及纸张或任何其他载体上记录的信息。
除公司书面表明为非保密信息外,承诺人从公司获取的所有信息及材料,不论是书面、口头、磁记录、光学记录、电子记录还是其它记录形式都属于保密信息,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包括以文字、音像、电子文档等各种形式存在的技术资料和业务数据;
2.各种规划、方案、合同、协议、生产运营技术参数、标的、报价、标书、意向书、可行性报告以及设计图、工程图;
3. 桐庐杭燃公司地理信息系统中所包含的所有地下管线信息以及涉及国家保密法规定的各种应急预案、重点要害部位防护保障措施;
4.桐庐杭燃公司未公布或尚未付诸实施的发展规划、总体目标、经营战略、经营决策及任何技术、诀窍、程序、技术资料、手册、标准等有关的信息;
5.桐庐杭燃公司信息系统,包括运营调度系统、用户管理系统、SCADA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的操作系统、口令及其载体、介质;
6.桐庐杭燃公司项目运作的秘密事项、工作策略、流通渠道和机构等;
7.桐庐杭燃公司技术水平、技术潜力、新技术前景预测、专利产品等;
8.桐庐杭燃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以及不宜公开的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纪要;
9.桐庐杭燃公司未公布的人事、财务、审计等各类信息、报表;
10. 所有桐庐杭燃公司的工程实施文档、项目文档、管理文档等。
11. 承诺人在对桐庐杭燃公司进行服务时提交的工作成果。
12.其他承诺人在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秘密事项或暂不宜公开的秘密内容。
桐庐杭燃公司基于业务需要向承诺人披露的保密信息均不得视为向承诺人授予任何专有权或所有权。
二、承诺人的保密义务:
1.承诺人在保密期内,对保密信息保密,未经桐庐杭燃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将其用于为桐庐杭燃公司服务以外的目的,不得将其泄漏给无关雇员以及任何第三方,不得自用或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有偿或无偿转让、演示,且承诺人应防止桐庐杭燃公司保密信息被销毁、丢失或改变(不外传、不流失、不失控、不披露)。
2.承诺人应尽力避免由于疏忽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如果发现保密信息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保密信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桐庐杭燃公司报告。
3.承诺人的雇员为桐庐杭燃公司利益必须接触相关保密信息时,承诺人可以将此部分保密信息披露给该雇员,但承诺人应当告知该雇员相关的保密义务,并和其签署书面保密协议使其承担与本协议内容相同的保密义务。
4.承诺人不得以损害桐庐杭燃公司利益的方式获取、使用桐庐杭燃公司保密信息。
5.未经桐庐杭燃公司书面许可,承诺人不得下载、分析和存储桐庐杭燃公司保密信息,不得将保密信息带离桐庐杭燃公司办公场所。
6.承诺人不得利用合作之便获取桐庐杭燃公司与合作无关的保密信息。
7.承诺人的雇员如在为桐庐杭燃公司服务期间离职,不得带走任何桐庐杭燃公司保密信息,在保密协议规定的保护期内不泄漏任何桐庐杭燃公司保密信息。
8.承诺人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导致桐庐杭燃公司保密信息泄漏的活动。
9.如果法律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承诺人必须对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得出的任何意见、判断等信息做出披露时,承诺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桐庐杭燃公司,以使桐庐杭燃公司能选择采取保护措施。且在披露上述保密信息时,承诺人必须尽力确保有关部门对被披露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10.在双方合作终止后,承诺人应当在合作终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返还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有关复制件或摘要;
(2)销毁无法返还的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复制件和电子文档。
三、保密期限:
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桐庐杭燃公司向承诺人书面确认无需保密时止。
四、如承诺人或承诺人的雇员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承诺人同意桐庐杭燃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几项:
1.要求承诺人立即停止侵害。
2.暂停、中止或终止与承诺人的合作或承诺人所提供的服务,并依照所受实际损失的大小要求承诺人退还相应已支付款项作为赔偿。桐庐杭燃公司因调查承诺人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3. 要求承诺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范围及桐庐杭燃公司损失的扩大。
4. 其他进一步追究承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5.因承诺人的雇员造成桐庐杭燃公司保密信息的泄露,由承诺人承担违约责任。
6、因承诺人泄露《保守国家秘密法》所规定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保密部门进行处理并由承诺人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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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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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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