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化演讲稿精选
20xx年4月4日下午,某市中院组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党课学习暨“良知道德公正廉洁”演讲活动。党组书记、罗朝峰院长以“党建带队建,全面提升法院队伍素质,确保公正司法”主题为全院干警讲授了一堂深入浅出、结合实际的党课。党课结束后,我院四位法官分别以“良知、道德、公正、廉洁”为主题并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作了精彩的演讲。现将他们的演讲稿汇编如下: 恪守司法良知必须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发言稿)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 首先很感谢院党组能为我们法官干警的交流构建这样的平台,让我们能充分地阐述内心的感受和想法。于我而言,能以这样一种方式和各位老师、同仁进行交流、学习也感到十分的荣幸。藉此机会,我想谈一谈我最近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及“良知、道德、公正、廉洁”专项活动中的一些学习心得和体会,并围绕司法良知的问题谈几点自己的看法和认识,不当之处,还请各位领导、老师和同仁批评指正。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恪守司法良知必须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一、对“良知”和“司法良知”的认识 在谈及法官司法良知时,应先对什么是良知有所了解。我国明代哲学家王阳明认为:良知包括三重涵义,一是是非之心,二是天理,三是明德。王阳明的“良知”学说,是主体自觉的道德意识,是社会的客观道德义务经过道德规范从他律转化为自律的结果。目前,我国主流学说认为,良知是情感与理性的统一,是每个人应具有的辨别是非、善恶的理性能力,这种能力是建立在内在的道德情感之上的,也是在同外部事物接触的过程中实现的。总之,良知的产生源自于人性的不完善,是人的本性的自我立法,是建立在对世俗人情深刻把握和对人性深入洞察基础上,对人们生活中普遍认可的“常识、常理、常情”的一种认同,是人们对生活的经验和反思而产生的一种是非、善恶的理性判断。 相较于良知而言,司法良知并不是每个人天生就具有的,而是要通过一定的社会行为模型进行示范和引导,是一个漫长的人性与制度互动的进化过程。总之,司法良知是基于法官对法律规则正当性、合法性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对所经历的法律生活的反思而产生的理性判断。法官的司法活动自始自终都贯穿着道义责任,从尊重群众的诉讼权利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都必须体现出法官对是非、正邪、善恶的价值取向。法官肩负着主持公道和实现公平正义的职责,法官进行的一切司法行为都必须以群众的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地把握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切实通过裁判的手段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可以这么说,如果一个法官所具有的优秀品格是一副完美的图画,那么司法良知就是这幅图画中最基础的底色。
当然,一切事物都有其有两面性。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一些不良风气、不正之风甚至消极腐败的思想或多或少对法官队伍也造成了消极的影响,甚至使个别法官内心的司法良知缺失。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学者型、专家型法官的落马,更揭示了只一味追求司法职业化并不能必然带来司法公正的道理。这些被誉为“司法精英”的“专家型人才”,利用自己娴熟的法律知识及技术,打着依法办案的旗号借机大肆索贿受贿,获取非法利益,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法院的形象,严重背离了司法为民的宗旨。 二、对司法良知重要性的认识 如何认识司法良知的重要性?我觉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首先,司法良知是司法公正的人性基础。古语云:“徒法不足以自行”。
再好的法律,最终还是要依靠法官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大多数情况下,司法良知决定着法官对待司法的态度。法官只有具有司法良知,才能够凭借对法律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认识与理解,以及自己的人生阅历、法律经验和自我反思,主动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体会他们的感受,理解他们的难处,进而对案件的是非善恶做出正确的判断并积极主动地维护司法公正。所以说,司法良知是司法公正的人性基础,也是法官忠实于司法职业的一种道德品质。 其次,司法良知是司法权力的内在制约。司法权力直接决定着生杀予夺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能有丝毫的麻痹与放纵。美国法学家斯坦因说:“良知不是法律,而是自我立法,是人的本性的自我立法”。司法良知的价值就在于培养法官的公正司法信念和自觉意识,强调法官职业道德、司法情感和会责任,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强化法官审慎运用司法权力的意识。 第三,司法良知是司法智慧的重要体现。司法良知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只有融汇在具体的司法运作当中,与司法技术理性相互作用,才能推动司法目的的有效实现。法官司法活动不是简单的适用法律,机械地就案办案的过程。法官职业的特点要求法官不仅要能够准确的理解、正确的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正确裁判,更要能通过案件审判释法析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排解纠纷。以自己的智慧和法律素养,将法律精神融化于案件事实之中,进而发展法律才真正体现了司法的智慧,也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可以说,一个优秀的司法裁判结果是法律规则和司法良知相互发挥作用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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