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刑法研究论文
摘要:民间借贷在我国由来已久,如今更是走进了寻常百姓的生活之中,到目前为止已经是热门话题。民间借贷虽然是来自于民间的自发形成的融资方式,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之处,为很多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了很多问题。但在实际上,民间借贷在我国并没有合法的地位,处于犯罪和无罪的中间地带。所以说,如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避免其走上犯罪道路,进一步扩大其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是当前我国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民间借贷与刑法之间的关系,然后为以后我国制定民间借贷法律提供相关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刑法;融资
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管制一向严格,导致人们在提起民间借贷的时候,都会说成是非法的洗钱活动,甚至是联想成为刑法中规定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在现代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由于融资便捷、参与人数比较多等优点,很容易会成为不法分子用来违法犯罪的工具,但是从实际来说,民间借贷和洗钱还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的,更不能把民间借贷说成是非法活动,造成人们对民间借贷的错误看法,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和金融体系造成的,从而导致人们对民间借贷的看法十分混乱。本文通过研究民间借贷与刑罚的相关问题,为刑法中对民间借贷的判定提出改善建议。
一、民间借贷的特征
(一)参与主体众多,资金来源广泛
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广泛,基本上拥有闲散资金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提供民间借贷服务,如个人、企业、个体户等。资金的来源也各不相同,不仅包括居民的私人储蓄、企业的资金积累,还包括那些来历不明的资金和银行借贷的资金等。在所有的资金来源之中,更多的是巨门和企业的私有财产。此外,还能体现出出借方在金融市场找到不到合适的投资产品,所以就会将大量资金投入民间借贷志宏,进行资金调剂。
(二)隐蔽性和地域性
隐蔽性主要指的是民间借贷在当前还不属于合法的融资手段,因此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只能私下进行,并且不受金融当局的监管,所以具有隐蔽性特点。此外,通过对我国民间借贷的地域分布的分析,由于民间借贷主要依靠道德约束,所以分布情况主要受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传统文化和居民投资意识的影响,呈现块状分布。浙江温州历史以来,民间借贷就一直存在,因此,在当地,民间借贷流传比较广泛,广东地区,由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盛行,所以民间借贷也普遍流行。相对来说,我国的中西部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还在起步阶段,人们对于投资理财还不是很理解,所以少数地区存在民间借贷现象,但并不是家家户户都会出现这种行为。
(三)信用基础的特殊性
中小企业存在着贷款难的问题,这是由于在银行他们的信用度为零,民间借贷则完全不用担忧这些问题,通常来说,它只是存在与特定的区域内部,借款双方由于血缘、地缘和商缘等关系,都建立起了绝对的信任,借款人和出借人对彼此都很了解,在信息了解程度上都是相等的,由于各种各样的关系,才形成了借贷双方。如果其中一人违约,那么在这个地区的信息网中,违约人会失去信用,并且从此以后,会永远失去向人借贷的机会。这种无形的道德约束力,促使借贷双方不会轻易违约,充分保障了民间借贷的信用度。
二、民间借贷的刑法问题
(一)对直接融资的规制过于狭窄
在当前的刑罚制裁体系之中,对于非法融资行为成为打击不目标,主要是由于其不具备直接融资可以直接接待资金的特点。相对来说,比起间接融资方式,直接融资可以跳过金融中介,直接进行交易,而且交易过程中的融资规模、途径和资金走向都会避过国家的监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给国家的宏观调控带来极大的阻碍。国家还没有明确承认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在法律体系中也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说明,因此国家的公权力就无法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投资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往往会选择采取一些过激的、非法的手段追回资金,甚至有时候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也是民间融资的一大弊端。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合法经营行为的性质模糊
《刑法》并没有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即吸收存款后资金的走向无论用于何地都属于犯罪行为。具体来说,当中小企业的发展遭遇瓶颈期,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只能通过聚集社会资金来维持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当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是支持和鼓励的,尤其是当前社会对与民间融资行为也比较支持,那么对于那些企业私自吸收公众款项,用于自身合法经营的行为,如何判定是当前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不能纵容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又不能完全否定,所以,在这方面,我们要更多地考虑刑法的判定准则。
(三)未能建立均衡有序的刑罚梯度
刑法有三个基本原则,其中一个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主要用于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罚必须是在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这也是社会正义性和公平性的体现。反之,罪行相同的时候,但是判定的罪名不一样,处罚的程度也会有所不同吗?这样一来,人们势必会对法律的公平性产生怀疑。要想体现罪责刑的统一,就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合理的刑罚制裁体系。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处罚方式也要量刑而定,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犯罪群,来统一犯罪性质。根据罪责刑适应原则,要求在同一群众刑罚的程度要保持一致,并且量刑要合理和公平。但是在实际判定中很难保持遵循这一原则,比如说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在判决上三种罪名就有不同的处罚方式。我们都知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两个量刑范围,一个是3年,另一个是3年到10年;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和企业债券罪只有一个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集资诈骗罪的量刑幅度是4个。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吸收公众存款达到20万以上的情况判定为犯罪行为,但是如果发行债券的话,达到犯罪标准是50万元。这样一来,在20万元-50万元之间就出现了空白地带,特别是在当前一个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在处理民间借贷的案件中,总会引起广大人民权重的广泛关注,人们会对案情积极讨论核对法律空白地带的该度恐慌,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吴英案。既要遵循法律,又不能罔顾民意,给我国的法制建设敲响了警钟。
三、完善民间借贷行为刑事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以刑法的谦抑性为指导思想
刑法的谦抑性指的是在利用刑法处理案件时要注意考虑到按照规定来处理案件范围和判刑程度,也就是说,判定行为是否违法,尽量用法律来衡量,能判定是违法行为,就尽量不要攀成犯罪;特别是对那些可以利用制裁来处罚的犯罪行为,尽量避免量刑过重的现象。从宏观上来说,刑法的谦抑性指导者犯罪和惩罚手段的进行。首先,建设刑法时要首先考虑到经济目标。在利用刑法处理案件时,要尽量投入最小的成本和经济来达到最佳的管治效果,也就是说在刑法的设定缺乏效率和效益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处罚。其次,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处罚措施最严重的法律,因此在其他法律手段无效的时候,才能投入使用,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最后性特点。即在制裁违法行为的时候,优先选择制裁力弱的法律手段,在最后实在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刑法。刑法具有优先的功能,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要注意充分结合其他法律手段双管齐下。
(二)明确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融资活动的界限
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也不到位,所以,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属于法律的空白地带,因此出现了许多非法融资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从事违法行为。此外,由于民间借贷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非法融资行为,所以司法机关在定罪的时候要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判决,这样一来,就出现了同案不同罪的现象,严重削弱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平性。所以,为了严厉打击民间借贷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就要将民间借贷和非法融资划清界限。合理定位民间借贷,划清民间借贷和非法融资行为之间的界限。让民间借贷行为可以得到金融机关的认可,并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承认。近几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尝试对金融领域作出改革,希望让民间借贷走向光明,纳入监管体系,《贷款通则》在2010年2月修订出台之后,对信贷市场列举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信贷市场划清层次,引导民间借贷走向正确的发展道路,并为其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从国家角度来说,正式承认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并利用宏观调控,正确引导民间借贷的发展方向。在这个前提下,尽快出台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改善当前法律法规在民间借贷上的不足之处,并能够在以后对于民间借贷的判断做到合理有效。
(三)合理设置民间借贷涉罪后的量刑梯度
民间借贷包含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以及集资诈骗罪。除了集资诈骗罪,其他四项罪在量刑上都有差异。通过实际研究显示,没有出现非法占有目的的融资行为有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经营这三种,但是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同小异,唯一的区别就是融资手段的差异。根据罪责刑适应原则的规定,可以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经营罪的刑法适当降低,最好是接近于擅自发行股票和债券罪的量刑范围,或者适当降低量刑跨度,将5年到10年的刑期改为3年之内。
(四)保持高压态势,遏制犯罪势头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金融机构的兴起以及国家对民间借贷领域逐步放开的态势,民间借贷的发展会在将来一段时间内呈现井喷的情况,随之而来的集资诈骗的犯罪也会出现更新更隐蔽的犯罪手段。可以预测得到,假借投资各类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资诈骗的犯罪将会成为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经侦部门所要直面的工作重点。因此,侦查部门应认真梳理,组织专门力量,实施“专案侦查”为主的工作模式,把打击重点放在案值巨大、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集资诈骗大案要案上,特别是对上级交办的重特大案件要坚决排除干扰,全力侦破,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对具有重大犯罪嫌疑、涉及人数众多、有经营价值的案件要强化专案经营意识,主动打击、精确打击。对集资诈骗案件多发区域,要适时开展专项打击和重点整治活动,努力遏制犯罪势头,给犯罪分子以震慑、给社会以展示、给百姓以答案,最大限度的追缴赃款赃物,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这样做也可以给那些想尝试民间借贷的企业更多的顾虑,并在试水民间借贷后能够自觉规范自身的行动。
民间借贷虽然是来自与民间的自发形成的融资方式,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之处,为很多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了很多问题。但在实际上,民间借贷在我国并没有合法的地位,处于犯罪和无罪的中间地带。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管制一向严格,导致人们在提起民间借贷的时候,都会说成是非法的洗钱活动,甚至是联想成为刑法中规定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本文通过研究民间借贷与刑罚的相关问题,为刑法中对民间借贷的判定提出改善建议。
参考文献:
[1]辜胜祖.对民间借贷应该“招安”.中国商人.2011(11).
[2]魏峰.中国民间融资法律制度问题及现状.中国金融.2011(14).
[3]邰子龙.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中国市场.2010(22).
本文标签:
[!--temp.yk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