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与传统的结算方式及福费廷的对照比较论文
根据联合国贸发中心的统计数据,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L/C)的使用率已降至16%,在发达国家甚至降至10%以下。特别是在欧美国家间的贸易结算中,国际保理基本上取代了信用证而成为最主要的结算融资方式。而在我国,信用证使用比例近年来虽有所下降,但仍高达50%左右,部分沿海发达地区可达到40%左右,使用非信用证结算方式较少。据资料统计,目前赊销贸易已占全球贸易总额的70%左右,赊销贸易方式是对买方最为有利、最具有吸引力的贸易方式。贸易方式的改变在向出口商提供扩大国际市场机遇的同时,也加大了出口商出口收汇的风险。因此,深入研究国际保理与其他结算方式的优缺点,为进出口商在贸易实践中理性选择结算方式有着重要意义。
国际保理与托收的比较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称保付代理,是指出口商以赊销、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时,保理商买进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并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综合金融服务。托收(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出口商)出具债权凭证(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安全性方面
国际保理业务不仅使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了优惠的付款条件,同时也保障了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只要出口商在保理商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履行合同,由于保理商承担了100%的买方信用风险,出口商就可从保理商处获得无追索权的融资,将信贷风险和汇率风险都转嫁给保理商。而在托收业务中,银行仅提供服务,不提供任何信用和担保。银行在传递单据、收取款项过程中,既不保证付款人一定付款,也不负责审查单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遇到进口人拒不赎单而导致的无人提货和办理进口手续等情形,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银行也不负照管货物之责。所以,托收结算方式对出口商有较大的风险,对进口商也有一定风险,特别是D/A方式下,很容易造成出口商货款两空的境地。从安全收汇的角度来看,国际保理业务比托收安全。
(二)费用方面
当出口商需要保理商的服务时,须交纳一定的保理手续费,一般为所收账款的1%-3%不等,视保理商事务繁简及承担风险的大小而定。一般而言,除要向作为出口保理商的银行交纳发票金额1‰-4‰的佣金外,还要向作为进口保理商的银行交纳发票金额的4‰-10‰,由于进口保理商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因此佣金比例要高一些。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银行费用和单据费用。托收方式下,交单灵活、手续迅捷,程序较为简便,由于不提供任何信用和担保,因此托收费用相对比国际保理低。
国际保理与信用证的比较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的规定,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国际保理与信用证均可以为买卖双方融资,但两者也存在很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手续、费用、成本方面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进口商不办理任何手续,也不承担任何费用,而是由出口商在合同签订之前,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出口商承担相关的保理费用。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要办理信用证的开证手续,承担信用证的开证手续费及保证金。保证金的比例不等,小企业的保证金往往为开证金额的10%-60%,有的甚至高达100%。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还要支付开证金额1.5‰左右的手续费。出口商要承担催证、审证、改证等一系列单证手续,贸易实践中,还要承担信用证的通知、汇票的承兑等项费用。保理业务与信用证相比,费用上大致相差不多,但保理业务中进口商无须办理开证、改证等繁杂手续,大大简化了进口手续,提高了效率。
(二)进口商资金占用方面
保理业务可使进口商免交信用证方式下的开证保证金及有关的银行费用,而且利用赊销的优惠付款方式,进口商可以在收到货物甚至将货物出售后再行付款。这样避免了资金占压,加快了资金周转,降低了经营成本。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保证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占用,影响了进口商的资金周转,加重了进口商的负担。
(三)业务范围方面
保理实际上是一种融结算、管理、担保、融资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业务,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转让。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的功能就是在“相符交单”的情况下付款或融资。可见,国际保理的业务范围基本覆盖了信用证的业务范围,而且比信用证的功能要强。
(四)付款保证方面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将全部单据如发票、运输单据等直接寄给进口商,提交保理商的仅仅是发票副本,由保理商依据发票副本向进口商收取货款,进口商在付款到期时将全部款项付给保理商,保理商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转交出口商。如果进口商在发票到期日 90天后仍未付款,由保理商付款。但保理商付款的前提是:买卖双方对所交的货物没有争议,否则保理商可以拒付。在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相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业务。至于卖方有没有交货,所交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银行概不负责。因此,在付款的保证上,信用证对卖方有利,而国际保理却对买方有利。
国际保理与福费廷的比较
福费廷(Forfaiting),又称包买票据,是指包买商向出口人无追索权地购买已经由债务人所在地银行承兑或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其与国际保理的区别如下:
(一)适用范围方面
国际保理业务由国际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在非信用证方式下、在180天以内短期的保证或融资服务,而福费廷是一种向信用证方式下的收款时间超过180天的出口人提供保证和融资服务的业务。
(二)风险和费用方面
采用保理业务,国际保理商提供在核准信用额度内的100%信用担保,使出口人避免了坏账风险。采用福费廷业务,出口商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在其向包买商提交符合约定条件的单据及相关凭证、获得票款后即消灭,保证了出口商的利益。出口商在完成了福费廷业务后即无需承担资产管理和应收账款回收的工作及费用,节约了管理费用。出口商可以享受无追索权的票据贴现,转嫁企业可能遇到的收汇风险、汇率风险,并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政策,提早办理核销、退税等手续。
(三)融资方面
采用保理业务,对出口商而言,在国际保理方式下,出口商发货后, 保理商收到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应出口商的融资要求,可以立即以预付款方式提供不超过80%发票净额的无追索权融资给出口商,而该融资无须出口商提供担保或抵押,剩余20%的收购价款于货款收妥后再行清算。因此,增强了出口商的资金流动性,增强了出口商的竞争能力。福费廷属于无追索权的融资,与国际保理业务相比,其所提供的融资期限更长,期限一般在18个月以上,最长的可达10年,一般以5年为多,同时融资金额最高可达发票金额的100%。
综上所述,国际保理业务在当今世界的国际贸易结算中已超过信用证业务结算量,在国外已经被广泛应用。目前,国际上已成立包括我国在内的130多个国家参加的国际保理联合会(FCL)并公布了世界各国保理商所接受的统一惯例:《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国际保理业务在西欧和亚太地区的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尤其迅速,2007年,全球保理业务量已达13000亿欧元,占全球GDP(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超过3.3%;在欧洲,国际保理业务占当地GDP的6%。虽然目前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业务量还是业务经验都无法和发达国家相比,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田桂玲.出口企业如何运用国际结算方式规避本币升值风险.现代金融,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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