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模拟法庭剧本

文章 2019-07-18 09:18:30 1个回答   ()人看过

法庭是人民法院的前沿阵地,是维护正义的场所,在剧本的台词设计中要尽量地严肃,还原真实的法庭。

借款合同模拟法庭剧本

蓝天电器有限公司诉蓝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案

第一幕 庭前准备与开庭

书记员周荣荣:蓝天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蓝天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蓝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案。请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各方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周荣荣:现在,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原告蓝天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迪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晨曦、夏宏是否到庭?

原告法定代表人王迪: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夏宏:到庭。

书记员周荣荣:被告蓝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朱晨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晨曦是否到庭?

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晨:到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到庭。

书记员周荣荣:第三人郭维军是否到庭?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郭维军因伤不能出庭,我是他的舅舅,是他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书记员周荣荣: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五)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和接听电话;

(六)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周荣荣: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员周荣荣: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全部到庭,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可以开庭!

第二幕 正式开庭

审判长审判长:现在,本院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原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法定代表人王迪:我是蓝天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迪。住所地为蓝天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灵江路。

审判长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李晨曦,蓝天市天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为一般代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夏宏:夏宏,蓝天市天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审判长:被告的基本情况?

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晨:我是蓝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定代理人朱晨。住所地为蓝天市南苑新村。

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朱晨曦,蓝天市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审判长: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包崇景,男,33岁,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无业,住蓝天市风雷新村。代理权为全权代理。

审判长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及第三人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法定代表人王迪:没有。

审判长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及第三人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晨:没有。

审判长审判长:第三人对本案的原告和被告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没有。

审判长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审判长(敲击法槌):蓝天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蓝天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蓝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审判长: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由蓝天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长,孙琳琳和梁慧文组成合议庭,由审判长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周荣荣进行法庭纪律,今天在本院行政诉讼庭公开审理。

审判长审判长: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 申请回避;所谓申请回避,是指如果你们认为参与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鉴定

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案件

得公正审理,可以要求有关人员不参与案件的审理,但应提出正当理由;

2. 委托诉讼代理人;

3、收集、提供证据;

4进行辩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5、提起上诉;

6、申请执行;

7按规定查阅、复制本按有关材料。

你们双方当事人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

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上述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法定代表人王迪:听清楚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听清楚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夏宏:听清楚了。

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晨:听清楚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听清楚了。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听清楚了。

审判长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法定代表人王迪:不申请。

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晨:申请书记员回避,他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晨曦是小学同学。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不申请。

审判长审判长:因为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与本案书记员周荣荣确实是小学同学,被告委托代理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本庭予以支持。现在休庭,待书记员确定后再行开庭,休庭。

审判长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被告申请书记员周荣荣回避,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书记员周荣荣应当回避,现有蒋玉秀担任本案书记员,各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法定代表人王迪:不申请。

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晨:不申请。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不申请。

第三幕 法庭调查

审判长审判长:本案审理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判四个阶段。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法定代表人王迪:

行政起诉状

原告:蓝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蓝天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灵江路。法定代表人王迪,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晨曦,蓝天市天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宏,蓝天市天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蓝天市南苑新村。法定代表人朱晨,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晨曦,蓝天市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做出的第0491号工伤认定书。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0年2月14日上午,原告公司职工郭维军在上班期间,一个人擅自在走到公司大门口公告栏前,突然体力不支,后退几步摔倒在地,造成脑部损伤。首发后,对郭维军所受伤害,被告曾两次认定不构成工伤,且蓝天市人民政府的两次复议也认定不构成工伤。虽然,两次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均被蓝天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工伤决定,而且蓝天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以(2005)蓝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简称2号终审判决书)维持了原判,即重新作出工伤决定。然而,2005年4月30日,被告作出0491号工伤认定书,该认定书仅以2号终审判决书中“没有证据证明在单位日常的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郭维军因从事与日常生产,工作无关的事务而跌倒致伤”一语作为依据,认定郭维军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然而,郭维军实在没有任何人指派其离开工作岗位从事其他事情时,擅自走到公司公告栏前突然摔倒致伤,其受伤不存在任何外力或者不安全因素的影响,其伤害不构成工伤:

第一根据《A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工伤保险规定)第七条第一项,郭维军的伤根本不构成工伤。且前两次工伤认定中,被告有能力依法调查取证,也取得证据证明郭维军的受伤与其工作无关,不认定其工伤。

第二,郭维军受伤一事发生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因此,本次工伤认定也只能是前两次认定的重续。《工伤保险条例》不能对本案适用。因而,本次认定中,被告不进行实际调查只援引法院的一纸判决和当时未施行而不适用的《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第三,作为复议机关的蓝天市人民政府先是维持一个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后复议机关维持认定工伤的决定,而前后两个决定指向的都是一个法律事实,这样出尔反尔

的行政复议根本不能发挥纠正不正确行政行为的作用。

综上所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提起行政诉讼,希望法院秉公执法,判决撤销被告的工伤认定书,维持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此致

蓝天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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