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文章 2019-07-16 23:18:26 1个回答   ()人看过

一、组织领导

牵头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任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XXX

配合部门: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旅游局、XX银监局、省林业局

二、整治目标

(一)打击广告违法行为,惩处一批违法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定期曝光一批影响恶劣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例,使违法广告得到有效遏制。

(二)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查处大案要案,摧毁传销网络,严厉打击传销头目,杜绝大规模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反弹。

(三)严厉打击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欺骗群众、非法敛财、非法集资等各种商业欺诈行为,使以欺诈为业、钻法律漏洞、连续作案的违法犯罪团伙得到严厉惩处。打击各种合同欺诈行为,严肃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大案要案。

(四)开展医疗服务市场整治,取缔无证行医,依法严惩医疗服务领域违法活动,建立和完善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监管机制。

(五)依据特许经营的有关法规,加强对特许经营商的资质审核,规范特许经营行为,维护特许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整治重点

(一)严厉打击在平面媒体、电视媒体、广播媒体上发布的违法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和医疗服务广告,包括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以公众人物形象和名义发布的广告,夸大功能的种子、化肥、农药、兽药等农资广告,夸大投资回报的广告,宣传、夸大治疗作用的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夸大功能疗效的药品广告和医疗广告。

(二)严厉查禁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对国办发〔2005〕55号文件列出的6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予以重点打击和取缔;严厉打击“拉人头”式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对参与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以及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特殊群体参与的案件要加大查处力度;规范转型企业的营销活动,摸清企业的经营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对有违规培训和传销活动的及时查处,对曾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被查处过的转型企业实行重点监控。

(三)严厉打击利用买卖、加工承揽、旅游、中介服务、农副产品订购、重要生产资料以及外资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行为。

(四)严厉打击以各种方式的高额回报、虚假打折和降价为诱饵的各种商业欺诈行为和以特许经营为名骗取加盟费、坑骗投资者的商业欺诈行为。

(五)严厉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纠正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以及出租、外包科室的行为,查处滥开高价处方、乱收医疗费用的行为,禁止和取缔非法义诊。

四、整治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打击商业欺诈,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今年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好落实,确保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认真组织,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重点,制定整治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整治工作。要落实整治工作任务和整治工作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实现整治工作目标。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服务市场整治,商务部门负责特许经营秩序整治,公安、工商部门共同负责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三)加强宣传,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各部门在整治活动中,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举报投诉,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向社会曝光,震慑不法分子。

(四)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积极研究和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对多次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逐步建立健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巡访制度、优胜劣汰制度、信用奖罚制度等。要逐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严重违规的企业坚决清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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