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流浪动物管理措施及政策的建议论文
随着人们的娱乐生活呈多样化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宠物。伴随着宠物数量的不断增加,流浪动物的数量也在逐年攀升。这些流浪动物不仅自身缺乏健康保障,还会对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卫生造成威胁。如何在确保动物健康的前提下减少流浪动物的数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保障动物福利一直都是世界性的难题。对此,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适应自己国情的不同政策和措施。在我国,由于遗弃动物、妨害动物福利等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救助组织之间也缺少有效合作与协调,加之管理不善等原因,流浪动物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解决。
1我国流浪动物的产生及隐患
我国流浪动物主要是指散布于城市各大公园、社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人口较少地区的无主犬和猫。流浪动物数量不断激增有多种原因:
(1)饲养者对宠物失于看管而容易导致宠物走失,且国内尚未建立完善的宠物登记制度,走失的这些宠物很难再找到主人而成为流浪动物;
(2)一部分宠物患病后被主人遗弃而成为流浪动物;
(3)饲养宠物所需的费用高、精力多或者繁殖出许多幼崽等原因导致一些人放弃饲养;
(4)流浪动物有惊人的繁殖力,以猫为例,雌猫一年繁殖两次,每胎平均5只,而幼猫生长到六七个月达到性成熟后又可繁育后代。流浪动物大量繁殖是其数量激增的主要原因,如果不加以控制,这些流浪动物的数量将会以几何阶数增长。
数量众多的流浪动物不仅影响城市的面貌,而且危及人们的日常生活。方琼等[1]对深圳福田区2005—2006年动物伤人病例进行了流行病学分析,结果显示该区动物伤人情况较严重,年均致伤率为552。9/10万,伤人动物主要是流浪犬。而由流浪动物伤人引发纠纷案件时有报道[2]。更让人担忧的是流浪动物的排泄物、呕吐物、尸体等常常带有致病性微生物和寄生虫,这些病原体可以通过空气、水等多种途径进行传播,流浪动物与家养宠物的直接接触更会增加家养宠物感染病菌的可能性。当前,弓形虫等人畜共患病也依然呈高发态势,新发人畜共患传染病也在不断增长[3—4]。流浪动物对病原体的传播已构成对广大居民生命与健康的威胁,也进一步提升了人们对卫生安全隐患新的担忧。
2我国流浪动物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有报道称,北京流浪动物数量已经超百万[5],其余各大城市均存在数量不等的流浪动物,但是具体数据却难以统计。在我国,狂犬病的发病率和致死率多年来居各类传染病之首,死亡率几乎是100%。虽然流浪动物数量大、隐患多,但却没能引起足够重视和有效控制,诸多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管理盲区。
2.1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涉及动物保护的法律虽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等法律以及北京、上海等地方制定的养犬管理办法(条例)等法规,但由于没有专门的反虐待动物法律规范,致使虐待、遗弃犬猫等行为并无实质法律约束,这是流浪动物产生的主要根源。
2.2监管部门不明确,宠物市场管理混乱
宠物随意繁殖、买卖,黑市交易猖獗,宠物市场管理的混乱,给流浪动物的滋生埋下隐患,而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协作不到位又是宠物市场混乱的一大原因。
2.3动物收容机构有待改善
目前,我国只有部分经济较发达地区有政府设立流浪动物收容机构,尚有部分省市的收容机构是由民间的动物爱好者和爱心人士出资建立,大部分地区根本没有收容机构。而现有的机构之间缺乏有效协作,大都面临着场地有限、资金匮乏的尴尬处境。
2.4宣传教育力度有待加强
宠物数量的增加,遗弃动物的行为呈明显增加趋势,社会上虐待残害动物的事件也是屡有报道。饲养者的不负责任,社会缺乏动物福利的共识,善待弱小生命的教育缺失,动物保护宣传力度的不足等等因素也是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3国内外流浪动物管理措施
3.1我国台湾地区流浪动物管理措施
台湾地区1998年颁布了《动物保护法》,该法中明确规定:台湾所辖市、县主管畜牧机关应自行或委托设置动物收容处所或指定处所,收容及处理由所辖市或县政府、其它机构及民众捕捉之游荡动物、饲主不准备继续饲养的动物、主管机关依法留置的动物及危难中的动物等。鼓励动物绝育,也是台湾地区控制流浪动物数量的手段之一,而且绝育动物的上牌费要远低于未绝育动物。此外,台湾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否则会被处以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6]。台湾地区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建立动物收容体系,推行宠物绝育等一系列措施,较好的解决了流浪动物问题。
3.2国外流浪动物管理措施英国是对动物保护立法较早的国家,1822年便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与动物福利有关的法律——"马丁法案"。目前,英国实施的是1911年颁布的《动物保护法》,之后陆续出台了很多专项法律,比如《动物园动物保护法》《狗的繁殖法案》等,在保证动物不受虐待方面有非常细致的规定。英国"反虐待动物协会(PSPCA)"也是最早成立的动物福利组织,内设有动物监察员,除收容动物外,其主要任务是接受处理虐待动物的投诉和调查。在英国,如果出现虐待动物的行为,会遭到他人起诉,其惩罚非常严厉,除了会被罚款或送进监狱外,虐待动物的人一段时间或终生被禁止饲养任何动物,甚至即便主人不慎造成自己的宠物走失,也要缴纳25英镑罚款[7]。
德国也是对动物保护立法较早的国家,2003年,德国国会通过决议,要用宪法来保障动物作为生命存在的权利,这是世界上首个把动物权利写进宪法的国家。德国法律明确规定严禁伤害动物,否则不仅会被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判处3年有期徒刑。此外,德国领养宠物的门槛很高,通常要到收容所去收养,领养者需通过考核,之后还须签署接受志愿者随时追踪及审查的法律文件,一旦领养就不能随意丢弃,恶意弃犬弃猫者将缴纳约二至三万欧元的巨额罚款[8]。德国无公立的动物收容所,县市政府把列为动物福利的预算款直接拨给相关民间收容所。动物保护方面严格的法律约束和制裁,使其国内流浪动物数量几乎为零。
此外,美国、意大利、日本、新加坡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均出台有动物保护法和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
4对我国流浪动物管理的建议
4.1尽快出台相关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的动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尊重保障动物福利的观念和主张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动物保护统一立法呼声日益高涨。参照国外立法实践,结合我国国情,对宠物动物的饲养、看管、免疫、医疗、安全防卫、公共卫生、交易、收容及宰杀等各个方面进行系统的规定。动物保护立法不仅要关注对饲养者的规范管理,还应当注重对动物生命和健康权的保护。
4.2明确主管部门,加强宠物市场管理
国家应明确宠物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划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分工明确、有效协作的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管理,逐渐形成"统一管理、多方协作、群众参与"的管理模式,逐步完善宠物市场管理。
4.3设立和改善动物收容机构
根据我国当前国情和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我们可以在经济较发达、宠物饲养量较大的地区由政府建立收容机构,并大力改善原有的收容机构;而在目前尚无法设立收容机构的地方,则可委托当地民间收容所代为收容,政府给予一定补助。根据需要可以分两种方式设立收容所:一种是以处理为主,对生存困难的流浪动物进行淘汰,对收容一定时间后无人领养、生存无望的流浪动物实行人道处死,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另一种是以收容为主,有专门的场地,具有流浪动物留置、检验、免疫、诊疗、训练以及科学文明饲养宣传教育等多种功能。进入收容站的流浪动物一律实施绝育手术,宣传、鼓励人们领养收容所宠物,以领养代替购养,以减少宠物过度消费,减缓品种培育速度,降低资源消耗。
4.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多方位、多层次广泛宣传,努力提升群众的宠物动物相关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水平,增强动物保护意识,提高广大民众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倡导社会文明与爱心,真正把动物作为人类的朋友善待,在全社会营造保护动物的良好氛围。
4.5推广宠物绝育理念
"绝育"是目前得到普遍认可的避免宠物过度繁殖从而被遗弃、流浪的方式之一,也是被国内外动物保护组织不断提倡的理念。宠物绝育的优点有:
(1)可控制宠物数量,从源头上减少流浪宠物数量;
(2)绝育手术能使宠物的寿命延长;
(3)绝育手术能使宠物活得更健康,减少患病的机会;
(4)绝育手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宠物的性格,减少被抛弃的可能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流浪动物数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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