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林业投资现状分析与建议论文
摘要:通过对我国企业境外林业投资的现状分析,总结我国企业对外林业投资的若干特点,以及林业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主要问题。从政策、财税金融、服务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林业企业;对外投资;合作
近年来,我国企业在境外初步打造了多层次、宽领域的林业投资合作平台,促进了我国林业与全球经济的融合。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林业投资合作仍然会遇到很多问题,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林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政策措施还不完善,需要国家采取更加积极的政策支持。
1开展林业投资合作的发展阶段
我国企业跨出国门,开展境外林业投资合作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约有30多年的历史。从时间跨度和投资规模上大体可分为2个阶段。
1.1林业企业包袱沉重
无奈走出国门寻求生存之路阶段从企业的属性看,这一阶段走出去的企业主要以东北森工企业为主,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全国森工企业、尤其是东北国有林区,由于长期森林资源过度消耗,入不敷出,森林采伐量锐减,仅黑龙江森工企业木材产量由1990年的1260万m3骤减到1998年的670万m3[1],加上国家投入不到位等多种因素,导致森工企业处于森林资源危机、林区经济危困的“两危”局面。林业职工的生路和企业发展两大问题迫使形成了对外投资合作、向外延伸、开展境外采伐的思路。这一时期,主要利用国家的援外资金,或是企业通过贷款等渠道,资金投入一般在3000~8000万元人民币①。森工企业率先在赤道几内亚、巴布亚新几内亚、苏里南等国家开展林业投资合作,龙江森工、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主要在具有地缘优势的俄罗斯开展森林采伐作业。
1.2积极参与世界经济大循环
主动走出去开展境外林业投资合作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企业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重大变革,企业实力得到了很大提升。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企业间相互合作领域不断扩大,各国在生产过程中依赖程度不断加深,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大规模有效配置;区域经济合作日益加强,跨国公司成为世界经济的主体。我国企业经过深化改革,企业转型,摆脱了30年来旧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模式,加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免税负的扶持政策,给企业注入了生机和活力,随着林产工业不断发展和国家经济建设对木材的刚性需求,再一次激发了企业开展境外林业投资合作的决心和信心。这一时期与第一阶段有着本质的不同,一是不再是林业企业孤军奋战,对外投资合作的企业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中粮集团、中航国际等一批实力较强的大型国有企业也瞄准了林业领域,通过购买、租赁等形式开展林业合作,进行资本扩张;林业企业通过独资、合资等多种渠道融资,以股份制或国有加民营的形式主动开展境外林业投资合作和跨国经营;一大批私营企业也跻身于境外林业投资合作[2]。且此阶段经营绩效明显好于第一阶段。
2现阶段开展林业投资的新特点
2.1林业对外投资合作步伐明显加快
随着国家鼓励“走出去”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效应逐步显现,我国境外林业投资合作步伐明显加快。截至2014年底,中资企业在俄罗斯、非洲、东南亚、美洲等国家和地区林业投资合作租用和购买林地达6100万hm2,实际投资20亿美元。大中型投资合作项目178个,分布在18个国家,输出劳务人员约1万人,雇佣外方人员近3万人②。
2.2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主体结构多元化
近年来,除传统森工企业外,私营、国有、混合所有制等不同类型企业纷纷走出去开展境外林业投资合作。如中粮集团、中航国际、中国诚通集团、中林集团、内蒙古森工集团等一批实力强的大型国有企业和一批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为拓展自身发展空间,通过购买、租赁森林资源等形式开展境外林业投资合作。出现了一批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引领辐射功能较强的跨国公司,企业跨国经营路径日趋成熟,抗风险能力及社会责任意识逐渐增强。
2.3对外投资合作开展合作的方式发生重大转变
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目前,境外林业投资合作由过去企业直接投资购买或租赁森林资源向收并购、合资合作、资本运作、战略联盟、股权置换等多种合作方式转变,由过去单一的采伐及粗加工向采伐、精深加工、物流、贸易一体化转变,境外木材工业园区建设正在快速兴起。
3开展林业投资现状
3.1企业数量及国内分布
截止到2014年底,实际发生境外林业投资合作采伐加工及相关国际贸易类的中方企业有167家②。167家企业分布于全国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单位),企业数量排名前5的省份为黑龙江、内蒙古、吉林、山东、江苏。民营企业分布于全国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数量排名前5的省份同上。黑龙江省的境外投资民营企业数量为76家,占到民营企业总数的487%(图1)。境外投资合作的企业数量与国内林业产业的分布呈现正相关性。在境外从事森林采伐及贸易的中资企业主要来自以下两个地区:一个是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等与俄罗斯地理位置毗邻的省份,其中黑龙江省是我国传统林业产业大省,森林资源丰富,与黑龙江省一江相隔的俄罗斯远东地区是俄罗斯森林资源最丰富的地区。这种地缘优势使得黑龙江、吉林以及内蒙古从事境外林业投资合作的企业数量众多。二是来自于江苏、山东等国内林业产业发达地区的企业。这些省份虽然自有森林资源并不丰富,但由于经济较为发达,带动了地区的木材加工业发展,对木材等资源的需求量较大,为保障资源供给,一些企业开始开展对外林业投资合作,以控制上游资源,形成产业链。图1全国境外投资采伐加工类企业数量国内分布Fig1Distributionofloggingandprocessingenterprisesofoverseainvestment
3.2企业的类型分类
1)按所有制分。在167家统计企业中,民营企业(含国有参股)162家,占全部统计企业的97%①,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境外林业投资合作的主体,这与林业投资合作项目周期长的特点以及民营企业经营灵活的优势相关。2)按行业类型分。林业企业(包括生产、贸易涉林企业)156家,占全部统计企业的934%;非林业企业(主营业务非林业企业)11家,占全部统计企业的66%①。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混合并购,能有效分散风险,为企业进入其他行业提供途径,是多元化的一个重要方法。国内非林业行业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近年均对境外林业项目进行大规模投资,反映出企业对该类林业项目具有较好投资回报预期[3];同时也是国家“走出去”战略成效的体现。
3.3企业数量及国别分布
截至2014年,167家中方企业在境外投资项目达178个①。投资项目主要分布在欧洲、非洲、亚洲、北美洲、南美洲、大洋洲的18个国家。从投资的地区和国别看,国内企业投资的集中区域主要是我国周边国家,如俄罗斯、老挝、柬埔寨,以及非洲森林资源富集国家,如加蓬、刚果(布)等。从图2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境外林业投资合作地区几乎遍布全球,围绕着森林资源分布丰富地区都有投资行为。其中,林业企业在俄罗斯投资合作的项目达到137个,占总项目数的77%。按境外企业的数量排名,投资国别依次为俄罗斯、加蓬、加拿大、老挝、柬埔寨、美国、新西兰、印度尼西亚、刚果(布)、贝宁、圭亚那、赞比亚、玻利维亚、格鲁吉亚、喀麦隆、越南、埃塞俄比亚、英属维尔京群岛等,这些都是森林资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
3.4企业境外林业投资合作的组织形式
当前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林业投资的形式主要有3种:境内企业在投资国直接设立新企业;境内企业并购国外企业部分或全部股权;境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合作开发建设[4]。由此形成“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按投资项目统计,“独资”形式的企业占478%;“合资”形式占356%;“合作”形式占166%①。
3.5开展林业投资合作项目特点
1)投资大。林业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多在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所在国也是位于远离基础设施条件优越的地区,要投资该类项目往往需要比其它行业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境外林业投资合作因涉及多重因素,往往需要自行开展道路、桥梁、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同类项目投资在国外一般比国内要大的多。2)周期长。林产品不同于其他产品,由于林木需要一定的经济生长期后才能被采伐利用,这一基本特征决定了林业投资一般周期较长。3)投资回报不高。由于投资大、周期长等各种因素影响,境外林业投资合作回报不高。我国进口木材数量上一直受制于国外木材供应商,在价格上也难有话语权,木材贸易量虽然快速增长,木材经营利润却一直处于较低水平。4)风险大。由于国际经营环境及管理的复杂性、林业项目自身的不确定性,境外林业投资合作面临较大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境外融资风险、投资决策风险、政府监管及服务风险、境外投资保护风险、投资环境风险等[5]。此外,林业投资合作所在国多是欠发达国家,政治不稳定,法律不健全等众多限制因素,以及国际上将森林问题政治化等因素也都增大了企业境外林业投资合作的风险。
4存在问题
4.1民营企业融资困难
随着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不断加快,我国企业实力逐步增强,走出去开展境外林业投资合作企业日益增多,其中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由于民营企业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融资担保能力等方面的欠缺,融资困难成为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6]。2012年,国家林业局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了《开发性金融支持林业发展合作协议》,重点对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开展境外森林资源开发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协议签署以来,已对中林集团、中航林业、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等企业的境外林业投资合作重点项目进行了贷款支持,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境外林业投资合作项目贷款难的问题。但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境外林权不能抵押、林业项目贷款期限短以及企业自筹资金比例高等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
4.2手续繁难消减政策支持力度
企业要获得外贸发展基金、进出口银行政策性贷款、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基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都需要经过不同渠道层层申报,耗时长,成本高,部分抵消了政策支持力度。以现有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政策为例,虽然政策的制定和出发点很好,但由于享受该项政策需要从投资审批、外汇管理、项目备案、林地租赁、生产设计、采伐、加工、运输、报关等等一整套完整手续的审核,填写一套十分专业的申请表格,企业才能享受到该项政策支持。而企业境外林业投资合作项目周期长,若完全按照要求去实施,则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和更多的时间。因此,许多民营企业的手续并不是十分健全和规范,很难享受到该项政策支持。
4.3企业维权困难
目前,我国企业开展境外林业投资合作国大都属于发展中国家,其经济发展环境较差,存在政策不稳定、透明度差、执行力弱以及政治风险等问题,诸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难以保证合作的可持续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导致权益受到损害,而企业身处他乡,自身力量微弱,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却无力维护。
4.4服务保障体系不健全
走出去开展林业投资合作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自身存在很多问题,包括对外投资合作开展境外合作经验不足,抗风险能力差;企业对合作国的法律法规、政策、投资环境等各方面情况研究不够,森林资源底数调查和规划设计等基础性工作不实,项目本土化程度不高,有效规避政策调整变动风险、宏观经济风险、市场和经营风险能力不强;在森林问题日益政治化背景下,企业对大局发展趋势及宏观研判能力不够[7]。因此,迫切希望在技术支撑、人员培训、信息服务、双多边合作、宏观指导等方面得到支持,而我国针对企业在外进行投资合作的服务保障体系尚不健全。
5建议
5.1强化政策扶持
一是实施重点国别(地区)战略。制定境外林业开发利用合作规划,从全球森林资源供给的资源性、地缘性、投资环境和双边关系出发,进行国际产业布局,明确开展境外森林资源合作的重点和主攻方向。依托我国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有序引导企业赴俄罗斯、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开展林业投资合作。依托中非合作论坛、中非发展基金等,引导企业赴非洲开展林业投资合作。二是培育龙头企业,支持集群化“对外投资合作”。培育一批国际竞争力强、市场占比高的林业跨国公司,提升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增强境外资源掌控能力和贸易话语权。按照市场规则,平等互利、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优化国别布局和产业定位,鼓励开展境外木材加工园区建设,推动企业集群式对外投资合作。三是建立境外森林资源开发和培育基地。积极推进境外林业投资合作示范园区建设,延长产业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在自然条件优越的国家建立境外森林资源开发和培育基地,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5.2强化财税金融扶持
一是加大对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林业投资合作的资金扶持力度。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规模。对境外林业投资合作园区建设予以倾斜,对企业在境外购买或长期租赁林地、前期开展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以及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等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创新金融产品,加强政策性信贷支持,完善融资担保机制,降低林业走出去项目贷款抵押条件,允许使用境外林权进行贷款抵押,延长贷款期限,增大贷款额度,化解林业走出去贷款难问题。三是完善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加大政策性保险机构对境外投资的保险支持力度,创新保险品种,提高服务水平,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企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发保险产品,帮助企业抵御外部风险[8]。四是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采取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式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合作。五是加大林业对外援助力度,发挥援外资金的先导带动作用。对与我国林业经贸关系密切,森林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进行林业物资、设备、项目援助,既能带动企业走出去开展林业项目合作,又能带动我成熟适用林业技术、设备走出去,为我企业境外开展林业投资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5.3健全服务保障体系
一是强化双多边机制。国家通过高层对话和双多边合作等渠道,为企业争取发展空间。改善我企业在资源国的投资贸易环境,逐步解决办理劳务手续难、费用高的问题。加快签订和落实多双边税收协定,加强对外税收磋商和合作。二是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安全事件。商务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提出了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等,切实保障企业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是派遣驻外林业官员,协调境外林业投资合作的有关问题。参照德国等林业发达国家的做法,向俄罗斯、巴西、加拿大、非洲等重点国家和地区我驻外使(领)馆派驻林业参赞,指导、服务我企业开展林业投资合作,使我国企业全面了解目前所处的外部环境,减少企业海外投资的盲目性,增加境外投资的可行性,协调解决合作中遇到的问题,树立和维护良好国际形象。四是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健全统计制度,完善监管规定,建立政府层面公共信息平台,提高咨询服务能力,加强培训力度,鼓励并支持建立林业投资合作商会,协调解决对外投资合作出现的各种问题,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6结语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企业境外林业投资已取得一定成绩,但综合来看,企业开展境外林业投资合作的规模和水平依然处于较低层次,“走出去”面临一系列问题与挑战,道阻且长。国家层面,财政、税收等扶持政策尚不完善,还未建立起林业对外投资合作的金融扶持体系,支持手段单一。如何全方位、多角度、量体裁衣地针对林业对外投资开展扶持,驱动并保障企业,特别是中小林业企业“走出去”开展稳健的可持续投资,需要进一步探讨与实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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