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建议论文

文章 2019-07-15 23:59:58 1个回答   ()人看过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生态环境处于复杂多样性的特殊时期,决定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对策,一方面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同时更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应当对立法进行转型升级实现跨越式发展,重新调整司法与执法过程,让公众参与到我国生态环境的法制建设过程中。

关键词:加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司法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人们开始注重环境的保护,逐渐将环境保护提上日程,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让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赋予了很多新的内涵。虽然环境保护的意识增强了,但这并不意味着生态环境的法制建设可以松懈,相反,我们应当探究当前环境法制建设的不足之处,以此共同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长足进步。

1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存在的问题

1.1立法转型滞后

我国《环保法》自颁布以来,基本上没上实质性的变化,不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改进,《环保法》中的好多规定没有针对性,实施起来比较模糊。这样以来环保部门也只能对污染行为进行制止,不能从根源上去预防生态环境污染的行为。由于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的建设问题不属于环保部门管理,当出现问题时只能靠司法机关处理,这样不利于自然环境的保护。

1.2法律监督力度不够

就我国的法律监督而言,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监督的力度明显不够,其监督形式不外乎权利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尤其是权利机关的监督作用,在近些年来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全国人大环资委在汲取国务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报告的基础上,提出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希望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而且为使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得到很好的发挥,组织环境执法大检查以及中华环保世纪行等活动,促进我国生态环境的健康持续发展。

1.3司法功能偏差

就我国当前的环境司法而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领域的内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破坏自然资源刑事案件、环境行政赔偿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刑事案件等五个方面。在刑法分则内,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进行了明确一定,主要涉及14种罪,再者14中罪中,仅有3项是涉及环境污染的犯罪,这些罪主要包括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以及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等,这些可以在六章第六节内容得到体现。上述犯罪,比较恶劣,对人造成的危害具有非常大的直接性,是环境污染罪中最恶劣的行为,必须进行严惩。然而,在司法中却存在很大偏差,本应受到严惩的犯罪行为,仅给予了简单的行政处罚,只是进行了很少的民事赔偿。

2加强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建议

2.1立法实现跨越式转型

我国在环境污染防治立法方面已经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目前正面临着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立法的跨越式发展阶段,笔者对此有下面几方面建议。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法以及污染防治法必须纳入到我国环境法内。污染防治法必须要针对不同的污染要素进行立法,同时也应当见臭氧保护法以及海洋保护法纳入其中。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法必须要将生态建设法以及生态保护法等纳入其中。生态保护法包括三部分内容,主要为:生物资源、非生物资源以及人文生态等保护法。生态建设法主要包括生态林地的建设、治理水土流失,防治自然灾害,土地资源整治,进行生态区域建设等各个方面的立法。应当大力加强生态建设的执法与司法,在生态建设立法方面,通常宣传类的规范比较多,大部分属于号召性的内容,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及义务方面都比较少,执法力度明显不够,司法则更显不足。对于我国法制而言,生态建设立法是当前研究的新兴课题,还有很多问题尚待研究。要对环境立法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同时应当进一步对环境的执法力度进行进一步加强。执法属于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过程中的最末端,应当在执法环节之前,将所有的问题进行很好的解决,才更有执法的实施,如若不然,就好像是采用堵口子的方式对洪水莒南县治理,很难起到实际效果,更甚者导致矛盾被激化,不仅影响生态环境的法制建设,而且对长治久安也会造成很大影响。

2.2执法与司法逐步重整

通常认为刑事制裁手段是法律手段中,属于最严厉的方式。该手段一旦实施,即可有效控制犯罪人对环境形成破坏的能力,对其给环境造成的污染条件予以剥夺,同时,可以对一些破坏环境的潜在隐患予以有效的震慑,使之破坏行为就此终止。立法是国家为控制犯罪所确定的罪刑关系,对各种污染环境的破坏行为应受到的刑罚惩罚等进行刑法规定,并将这些犯罪犯罪行为进行了具体列举,对其刑罚处罚予以明确,以此为依据对潜在环境犯罪人为达到某一目的,进行的破坏行为应当进行的惩罚进行对比,正是如此,可以有效预防知法者进行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降低环境犯罪的潜在风险。

2.3积极引导公众参与

公众的参与,对于生态环境立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倘若公众不参与其中,那么该立法只能是纸上谈兵,起不到实际效果。因此,必须注重培养公众的守法意识,使其守法意识不断提高,强化宣传无疑是很好的教育途径。正因如此,更应当将宣传教育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使人们的环境守法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体会到环境保护与自己切身利益存在的关系,积极参与到环境立法中来,促进环境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结语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经济发展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两者要相互促进、互利共赢,从根本上改变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强人们的环保意识,不断完善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效的遏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采用科学的方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和谐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生态和谐,为人们生存提供良好的环境。

农田土壤中镉污染具有严重危害性,且污染来源广泛。因此,必须对受镉污染农田土壤进行修复。本文主要分析研究了植物修复和钝化修复两种镉污染土壤修复技术。今后,要加强农田土壤镉污染修复技术的研究开发。

参考文献

[1]官迪,纪雄辉.镉污染土壤钝化修复机制及研究进展[J].湖南农业科学,2016,4:119-122.

[2]徐友宁,张江华,柯海玲,等.某金矿区农田土壤镉污染及其环境效应[J].中国地质,2013,40(2):636-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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