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税制问题改革管理论文范文
近10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很大变化,保险业发展迅速,新情况、新问题大量出现,且加入WTO后,保险业面临着更大的机遇和挑战,现行的保险税制已滞后于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和保险业的现状。
一、我国保险税制的现状
(一)对保险公司的税收
现行《税法》规定中,对保险公司的税收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随营业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营业税:营业税的征收税基为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和追偿款收入,税率从2001年起,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分三年将税率从8%降低到5%,即2003年1月1日起降至5%。
2.企业所得税:征收税基为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即承保利润与营业外利润之和。税率:中资保险公司为33%(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暂按18%征收,3万元以上至10万元暂按27%征收),外资保险公司为中央税30%,地方税3%(地方税的减免权由省一级人民政府行使)。外资保险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为(1)在经济特区开办或设立机构、场所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2)在经济特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投资者投入资本或总部拨付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3.城市维护建设税:随保险公司缴纳营业税而缴纳。税基为缴纳营业税的税额,税率根据所在地区不同分三档差别税率,市区为7%,县城和镇为5%,不在市区、县城和镇的为1%。但该税种只对中资保险公司征收,外资保险公司不征收。
4.教育费附加:随保险公司缴纳营业税而缴纳。税基为缴纳营业税的税额,现行征收比例为3%。
(二)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税收
针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购买保险的支出没有减免税的规定,但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对保险业的影响
1.现行税制对保险业的行业特殊性考虑不足,税基不合理,税率较重,增加了保险业的负担。
(1)保险业不同于其他商业企业,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为保费收入,而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收入,而是负债,且负债金额,即承保金额是保费收入的几百倍或几千倍,以此为税基征收营业税,更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负债。
(2)保险公司营业收入中包含应收保费部分,而由于保险市场主体增多,市场竞争激烈,应收保费,尤其是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往往挂帐一段时间后冲销,而以这根本未见到钱的应收保费作为营业税税基的一部分,明显不合理。
(3)近年来,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开发并销售了投资连接、万能和分红险等集保障和投资一身的新险种,新险种的一部分保费收入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款或给付,另一部分为投保人委托保险公司投资理财的本金,而营业税将这部分本金也作为征税税基,明显不符合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4)保险公司开办的部分险种是为满足公众需要,实现社会稳定的亏本险种,如农业保险。对这种明显属于政策性的险种征收同样的营业税和城建教育费附加,明显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负担,打击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税率虽从8%降低到5%,但因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保险公司,尤其是中资保险公司经营时间短,积累少,底子薄,而保险是我国实施养老改革、医疗改革的有力补充,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江同志曾在2000年4月指出“保险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应属国家扶持的产业,5%的营业税率仍高于交通运输、建筑、邮电通信和文化体育业的费率。
2.现行税制下,中资保险公司比外资保险公司承担较重的税负。
企业所得税,中资保险公司为33%,外资30%中央税为必交,但3%的地方税,部分省级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免除或减低地方税;其次,对外资保险公司有减免税收和再投资退税的规定,而中资公司没有;且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资保险公司无须缴纳。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应尽的权力和义务包括给予外资保险公司国民待遇,而现行税制下,外资的税收待遇明显优于中资,这对发展时间短、积累少、底子薄的中资公司,在与经营时间长、资本金雄厚的外资竞争时,无疑是雪上加霜。
3.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税制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税收减免不足。
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税制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税收减免方面还很不足,我国只规定保险赔款,即补偿性的赔款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但对投保时支付的保费支出、年金给付、满期给付和保单红利均没有减免税的规定。
美国对一些购买延期年金支付的保费实行税收扣减,对保单红利、保单的现金价值、年金和死亡给付金给予税收减免。
瑞士自1999年1月1日对保障缴款可减免课税的最大数额为5789瑞士法郎,对不属养老金计划的自谋职业者,减免数额可达28944瑞士法郎或其所得收入的20%;商业性的两全寿险保单所得利息免税。
日本1984年建立了生命保险费和年金保险费的扣除制度,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也建立了保险费扣除制度,非积累型的保险费支出最高可扣除3000日元,积累型的可扣除15000日元;购买对个人发行的寿险保单所支付的保险费可从应纳税额中扣除最高额为50000日元。同时死亡收益、生存收益或两全收益的保单可以减税。
我国的台湾《所得税法》规定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的保险给付免纳所得税。
因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且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明显,同时我国正在进行养老和医疗改革,而保险是经济转型过程中的有力支持和稳定器,现行税制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减免税的缺乏不利于人民适度安排养老和医疗,增加了养老和医疗的负担,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三、改革现行税制的意见和建议
1.合理明确营业税的税基,并降低税率。
营业税的税基中应剔除应收保费、新产品中的本金部分,并将农业保险等政策性险种的保费收入剔除。营业税税基合理化,有利于增加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税源的稳定性,同时对农业保险免税,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改变农业保险的缩减趋势,符合“十六大”提出的“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指导方向。
保险,在经济转型时期起着稳定社会的重要作用,而保险,尤其是寿险属于高层次的消费品,具有高价弹性,即价格升高则人们消费总量减少,价格降低人们的消费总量增加。所以,如降低税率至3%,保险产品的定价会相对降低,则有利于促进保险产品的销售,不仅促进保险业加快发展,同时也增加了税源和税收总量。
2.统一内外资保险公司的税制,公平税赋。
对外资保险公司实行税收优惠曾起到引进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大量城市逐渐开放,中资公司尤其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正处于股份制改革时期,同时面临着激烈的竞争,统一内外资保险公司的税制,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律,增强中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同时也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总量。
3.增加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减免税规定。
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人民的医疗、养老逐步由单位统管转向社会保障,而社会保障仅仅满足了生存的基本需要,自我积累和购买商业保险成为维持生活水平的重要手段,增加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减免税规定,有利于促进人民自主安排保障,降低对社会保障和国冢的期望与依赖,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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