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弊大于利总结陈词
网络反腐是把“双刃剑”——在大力推动反腐舆论监督的同时,网络本身客观存在的非理性因素很容易导致过激和极端行为的发生。以下内容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上网弊大于利总结陈词,欢迎参考!
上网弊大于利总结陈词篇一
谢谢主席,大家好。很荣幸由我来为本场辩论作总结陈词。
首先,我想再次重申我方观点。我方坚持认为网络实名制是网民在登陆因特网时必须提供真实姓名与有效证明并以之示人的制度,评判它利弊的标准在于是否满足在不侵害公民权益的同时,促进社会文化的进步与发展。我方一直承认网络实名制有其固有的优点,但这些有点均是建立在其巨大弊端上的。对方一直在和我们强调“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部分实名制,那么我是不是可以将这种说法视作是对方辩友承认实名制这种制度具有巨大弊端,而想通过一种技术手段来掩盖这种弊端呢?
其次,我想指出对方辩友的几个谬误。纵观整场辩论,对方辩友一直都在跟我们强调,网络实名制可以如何有效地遏止网络犯罪,可以如何有效地实施网络监督。那么我就想请问对方辩友了,难道我们现有的制度就不可以么?难道我们现在的网络做不到有法可依,有律可从么?显然不是的。来自有关部门的权威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都有数百万人因为进行各式网络犯罪被刑事和行政处罚,网络犯罪的侦破率达到78%,在现有制度和技术条件下,我国已经能对网络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在这个已经有了暖气的屋子里还需不需要安空调?你已经穿上了羽绒服,还需不需要再套个军大衣?斥巨资去打造一个与现有制度功能重复的制度,是不是重复建设呢?是不是对我们社会公共财产的不负责任呢?是否能称得上利大于弊呢?我想这些道理对方辩友不是不明白,只是装得稀里又糊涂。对方还和我们谈到了言论的自由。网络世界之所以被如此多的人喜欢,原因何在?就是因为在这个虚拟的世界中我们可以摆脱现实世界身份对于我们的约束,从而获得精神上自由驰骋的快意。我方绝不否认一群马匹有害群之马,但因为此我们就对所有的马匹带上嚼子关进笼子,剥夺他们自由驰骋的权利,我想请问对方辩友这公平吗?为了防止一匹害群之马而锁住全部的马,这是利大于弊的吗?把现实世界中的身份带到虚拟世界中去,是否是虚实不分,黑白混沌呢?
《宪法》中赋予我们每个人匿名监督和举报的权利,这无疑是民主法治进程的一个进步,那么现在实行了网络实名制,还如何来保证这项制度的施行呢?我想请对方辩友在陈词中为我解释。对方辩友是不是要来个历史的逆袭,除掉这种进步呢?退一步讲,即便对方所提的所有优点都成立,那么比之于民主法治进程的退步这样的弊端,孰重孰轻呢?我想大家心里都明白。
抑制正当批评言论多于打击反动宣传言论,这是不是弊大于利?信息泄露风险多于信息安全保障,这是不是弊大于利?付出高额成本多于现实社会意义,这是不是弊大于利?于个人言论,害怕打击报复,不敢针砭时弊,弊大于利;于网络安全,信息泄漏风险,庞大数据维护,弊大于利;于社会进步,民主制度损害,舆论监督失效,弊大于利,所以我方坚持认为,网络实名制弊大于利。
上网弊大于利总结陈词篇二
当今时代,网络如水银泻地般浸入了人的工作和生活,并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传统的面目和模式。网络的惊涛拍岸,也冲击着传统的反腐格局。是视之为洪水猛兽,还是神兵利器?首先,我们必须明白何为网络反腐?网络反腐,即通过网络技术及所引起的社会舆论效应对执政行为的监督和对权力的约束。
但在网络反腐制度不健全的今天,我方认为,网络反腐弊大于利。我方判断网络反腐弊大于利的标准就在于:网络反腐是否有利于政府更好地执政,是否有利于民众更好地了解政府执政情况,是否有利于国家社会更好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一、网络反腐是公民行使监督权利的一种方式,但网络反腐基于网民爆料,真实性无法保证,很有可能出现诬告和诽谤等现象,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或骚扰他人生活等问题。一方面,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爆料人常为了保护自己而拒绝透露其真实信息,由此带出来的信息真实性也就无法考证、责任无法追究。另一方面,部分网络运营商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并不对信息进行审查、筛选后就进行发布,这很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诬蔑陷害领导干部。而有些网站和网民为了吸引眼球、提高点击率,往往使用夸张、煽情、耸人听闻的语言,放大腐朽面,使本来不属于腐朽的现象夸大成了腐朽。
二、网络反腐是把“双刃剑”——在大力推动反腐舆论监督的同时,网络本身客观存在的非理性因素很容易导致过激和极端行为的发生。在“法不责众”的群体心理和一些别有用心的“网络推手”的作用下,网络反腐常常会演变为“网络暴力”和网络群体极化事件,这更加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三、网络反腐是参与者越权扮演法官和执法者的角色的平台,这是对法制的更大破坏和危害。首先,网络举报与革命时期的大字报无异,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而且大字报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其次,“疑罪从有”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再次,很多网上揭发的所谓证据,其实也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以违法行为来反腐朽,这会威胁到整个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第三,网络反腐常常为腐朽分子所利用,成为腐朽分子“漂白”自己、“抹黑”他人的工具。而且,网络信息公开容易“打草惊蛇”,使被检举人有时间销毁证据、转移财产、提前出逃等,给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调查取证带来干扰。
四、网络是具有透明性、开放性和即时性的,问题官员既可以一夜“成名”,为全国人民所关注,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和介入,也可能会随着事件本身变化和时间推移或新噱头的产生,关注度骤然降温,乃至一夜间归于沉寂。现实中,问题官员一旦被网友“盯上”,待东窗事发、激起舆论风浪后,一般当事官员很快会被“严肃处理”。然而,一段时间之后,待舆论的风头一过,高调复出者有之,悄悄异地为官有之,官位革去待遇不变者更是不在少数。
所以,我方认为网络反腐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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