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化中俄科技合作战略性安排的探讨论文
中俄科技合作虽然取得了可喜成果,但两国间巨大的潜力远未发挥出来,合作深度不够高,合作规模还不够大,运作方式也不够规范,双方科技合作的水平既与两国的大国地位和不断提升的战略关系不相适应,也不足以应对两国当前面临的经济全球化、经济科技一体化的机遇和挑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则中俄两国目前都处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双方在观念、体制和管理上存在较大差异;二是双方战略性大项目偏少,在航天、航空、能源、水资源、新材料、生物技术等领域合作潜力尚未得到充分挖掘;三是双方缺少既懂对方语言又有专业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在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中遇到不少困难。为此本文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提出了强化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框架下科技合作的战略性安排的建议。
一、强化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框架下科技合作的宏观战略安排
(一)充分重视和提高俄罗斯在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中的地位
目前,国际技术流动高度集中在发达国家,国际市场70%的新技术产品由发达国家提供,发达国家及其科研机构、跨国公司在国际科技合作中一般处于主动地位,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的收益也较高。特别是跨国公司研发机构的进入还可能导致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路径依赖或自身技术能力的空心化。科技全球化及其所引起的国际科技结构的变化主要有利于西方发达国家,中国与俄罗斯处于相对不利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科技合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我们一直将美国、日本、欧盟作为合作的国别重点。事实上,在与上述国家合作中,由于诸多壁垒的限制,我们并未引进世界一流技术;长此以往还可能导致我国的技术路径依赖,制约自身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与此同时,独联体国家、美国、日本、欧盟和印度等国则加强了与俄罗斯的科技合作力度,并富有成效;日本、韩国等已纷纷抢占俄罗斯技术市场。有鉴于此,在今后的对外科技合作中,我们应充分重视和提高俄罗斯在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中的地位。
(二)制订符合中俄两国发展战略的科技合作中长期规划
科学技术战略规划和政策的制定十分重要,一方面因为实现科学技术的中心角色需要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长期投资;另一方面,需要从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管理稀缺的资源以实现最佳利用。中国提出2020年前建成创新型国家,俄罗斯提出实施国家创新战略,中俄两国在国家发展的战略目标上是趋同的,均将科技发展战略置于国家战略的核心地位。这种调整对于中俄两国都是一种客观的趋势。俄罗斯已出台了《俄罗斯联邦2010年前和未来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本政策》、《俄罗斯联邦科学、工艺和技术优先发展方向》和《俄罗斯联邦关键技术清单》等科技发展规划;中国已制定国家中长期(2006-2020年)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这为两国发展科技合作明确了方向。为进一步扩大中俄科技合作,并不断促进合作效率的提高、合作内容的丰富、合作领域的拓宽、合作环境的改善和合作水平的提升,建议双方科技主管部门考虑制订两国中长期科技合作规划。
(三)加强中俄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合作以提高科技合作深度
应将科技合作产业化作为推进中俄科技合作不断向纵深发展的重要途径。中俄正处于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迫切需要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两国在发展航天、生物、信息和通信技术、核能和其他能源、新材料、化工、激光、自动化、机电一体化和军民两用技术等领域各有优势、互有需求。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相对而言,俄方具有技术的优势,中方具有产业化的良好环境。中俄两国可以优势互补,并建立一套切实可行并且不断完善的合作运行机制。为了加强双方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合作,建议充分利用现行的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加强科技合作分委员会、军技合作分委员会以及经贸合作分委员会和银行合作分委员会的横向联系和相互配合,形成高效、务实的合作协调机制。同时,积极创造条件,设立科技合作风险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
(四)有针对性地研究和解决双方科技合作中的深层次问题
根据近年来两国总理定期会晤所提出的任务,近期科技合作的着力点主要是:充分利用双方高层会晤的机制,有针对性地研究和解决两国科技合作中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确定一批两国在战略领域进行合作的大项目;不断完善双边科技合作项目遴选和监督实施机制,加强在航天、核能和其他能源、动力、新材料、化工、生物、信息和通信技术等优先发展领域的合作;加强双方科研机构特别是国家重点科研院所之间的协作,支持建立和发展联合科研机构和实验室,加大科技人才交流力度;在双边合作过程中保护知识产权;协助两国有关组织和公司(企业)解决好在军转民技术、科技成果商品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合作方面出现的问题;大力扶持中俄“友谊”科技园和其他科技园的建设和运营,继续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法律方面的支持;鼓励和支持两国地区间发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五)互建或共建中俄科技园建设是加快推进双方科技合作重要战略举措
“中俄科技园”相当于综合性高技术产业园,其构成单元应该是实体,例如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合资合作企业、科技发展中心(国际技术中介机构)等,由目前分散在某个特定地区(如沈阳、长春等地)的构架单元整合建立,具有现实性与可操作性。其基本特征是面向目标市场,将推动、加速双方科技成果在中俄两国转化,产生经济效益作为根本出发点与着眼点。采用中俄“双园”模式。具体到我方的“科技园”,主要集合若干个与俄有合作项目的专业工程技术中心、产业开发基地和特色产业园(如AMT产业园、IC装备基地、光电子信息基地、海洋生物科技工业园等),依托中科院在东北地区,乃至包括北京、江浙沪一带在建或拟建的,包括与企业和地方政府共建的产业园或科技园,关键在于充分整合、利用现有的条件和基础。可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成立中俄合资经营高技术企业并支持其就近入驻园区。同时在引进俄罗斯的人力、技术、无形资产、设备等强势资源时,注意考虑俄方的利益,互利互惠,实现双赢。
二、强化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框架下科技合作的中观战略安排
(一)强化对俄科技发展与中俄合作的舆论宣传以培育合作主体
目前,我国对俄罗斯科技水平的认识存在误区。该问题的形成与我国诸多新闻媒体对俄科技水平的片面宣传有关,这种片面的宣传不仅给广大民众造成了俄科技水平落后的印象,而且也使不少科技工作者对俄科技水平产生了错误认识。为此,我国的各大新闻媒体应加大对俄科技成果、政策、法规、学术交流、互访的报道力度,增强报道的及时性、客观性;可定期请国内各科技领域专家发表评论文章;应不定期在国内各大城市举办俄罗斯科技成果展,同时举办俄罗斯科技论坛,邀请俄各领域专家介绍本领域发展的最新动态。通过上述举措,形成良好的推进中俄科技合作舆论氛围。
(二)产业结构升级是中俄共生发展的核心战略目标与任务
产业结构升级是中俄共生发展合作的核心战略目标与任务。目前,中俄两国经济发展在产业结构方面面临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已由一般性结构失衡转向结构低级化、低质化,相应地,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亦由解决发展结构失调问题为主转向推进产业结构水平升级为主。共生发展合作是中俄两国建立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重要内容,在两国经贸合作特别是在产业科技合作领域中,两国应通过进一步深化互补性合作关系,把经贸合作建立在加快经济共同发展,产业结构共同提升,经济共生增长的基础上,针对两国产业科技发展中需要解决的共性问题,通过更紧密的合作,集成优势要素,使优先发展的相同性主导产业得到共生增长,加快产业结构的共同升级,对产业发展和企业改革中的共性问题,联手合作攻关。最终达到提升两国产业结构层次,加快支柱与主导产业共同发展的目的。 (三)强化中俄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中俄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客观上要求加快构建中俄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机制。中俄双方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合作中应遵循平等互利、成果共享、尊重知识产权等基本原则。中俄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机制主要应包括组织、资金、信息、载体、人才、认证、预警、咨询和法律等知识产权合作子机制。为加快构建中俄知识产权领域合作交流的有效机制并使之高效率运转,应通过政府政策的引导,促进中俄双方知识产权合作主体多元化;加强高新专利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方面的合作;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的作用,加强民间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中俄两国政府在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合作过程的组织协调作用。
(四)积极开展中俄在大科学领域的科技合作、交流与提升
当前大科学研究的领域主要集中在高能物理、等离子、核聚变、质子源、中子源、同步辐射源以及天文学、空间科学、环境科学和生命科学、人类基因组计划等学科和领域。在上述领域,有些是俄罗斯的强项,其科研能力属世界先进水平;中国的科研水平也获得迅速提高并取得了很多成果。目前,两国科学家已共同参加了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研究计划(即ITER计划)。在大科学研究的领域内,两国科学家应共同努力,创造更多的机会参加大科学领域的国际合作,弥补双方在研究手段、设备和经费上的不足,以利于双方科学家快速接触到科学研究的前沿,分享到世界先进科学研究成果和理念。同时,可根据双方需要和国际惯例,共建国际性、开放型的研究机构和实验室,确定研究课题,开展合作攻关。
三、强化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框架下科技合作的微观战略安排
(一)强化已有中俄科技合作中介咨询机构的效能
应尽快建立中俄科技合作的中介机构和咨询评估机构。由于缺乏中介机构和咨询评估机构,俄许多科研机构的技术成果清单至今得不到评估,难以实现技术商品的转让和交易。为了加快对俄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消化,建议采取政府(科技部)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不同层次的、高效率和专业化的中俄科技合作中介机构和咨询评估机构,组织熟悉俄技术的专家和学者参与其中,对从俄引进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评估,为俄技术成果的转化服务。
(二)整合已有中俄科技合作信息机构
建立并整合全国性的中俄科技合作信息网络系统。目前,这种先进的媒介手段尚未得到普及应用。大多数应用性合作项目多是通过熟知俄方技术的专家学者的推介实行对接的。我国对俄科技合作比较密集的“高开区”、“经开区”虽各自都收集了有关信息并且制作了网页,但彼此缺乏联系,难以做到资源共享及项目快速对接。有资金的企业家苦于找不到好项目;而一些有前景的项目往往由于信息不通找不到合作者。为了加快对俄科技合作及其产业化的步伐,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中俄科技合作信息网络系统。
(三)强化综合性高技术产业园的聚集与辐射效应
俄科学院科技实力雄厚,尤其在高技术、尖端技术、军工和航空领域,其优势是智力、人才和技术;俄方对其科技成果的转化、产业化和民用兴趣很大,认为在中国大有市场,对我们的产业园建设特别关注。“中俄科技园”相当于综合性高技术产业园,其构成单元应该是实体,例如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合资合作企业、科技发展中心(国际技术中介机构)等,由目前分散在某个特定地区(如沈阳、长春等地)的构架单元整合建立具有现实性与可操作性。其基本特征是面向目标市场,将推动、加速双方科技成果在中、俄两国转化,产生经济效益作为根本出发点与着眼点。在此意义上,今后该“科技园”将作为国际合作开发平台和国际技术转移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中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重要杠杆与示范工程。
(四)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同时应从细节入手
中俄签订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应当将有利于科技进步,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有利于我方在对外合作中的合法权利作为立足点。二是在国际科技合作等活动中既可以签订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合同,也可以在技术合同中专章、专节订立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三是知识产权保护合同或条款通常应当包括:技术情报和具有经济价值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技术成果归属和收益的分成价款、报酬等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或损失的承当责任;对后续技术成果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对第三方侵权的互相通报和协作制止侵权行为,包括在特定国家起诉和应诉的义务和费用分担等。四是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应当包括发生纠纷时的法律适用选择以及纠纷处理机制的选择。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不像一般的财产侵权行为那样会导致财物的直接减损,而是表现为特定权利人的法定的垄断权利受到危害,从而致使现实权利或预期收益受损。
(五)扎实有效地宣传中国科技发展与需求,积极主动了解俄方的科技发展与政策
首先,应积极参与在俄罗斯举办的各种博览会,通过展会和各种俄文强势媒体有效地宣传中国的对外科技合作政策、科技发展状况,特别要重点宣传我国的对俄科技合作基地。其次,我国有关的对俄科研机构、合作企业、高等院校应积极利用在俄罗斯举办的各层次各领域活动的机会对俄罗斯的主要科技中心、科研机构和自由经济区(例如泽廖诺格勒—微电子设计,杜布纳—核物理技术,圣彼得堡—信息技术,托木斯克—新材料开发;另两个工业生产型经济特区利佩茨克主攻家用电子类产品和家具制造,叶拉布加专营汽车零部件和高科技石化产品的生产)进行考察、洽谈。再者是利用各种交流机会深化对俄罗斯有关对外科技合作政策、法规的了解。最后,应根据未来我国经济建设对科技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对重点领域的项目进行深入考察,搜集整理更多的俄罗斯对外科技合作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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