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康德的意志概念的两个方面:实践理性和自由抉择的论文

文章 2019-07-13 09:03:30 1个回答   ()人看过

一、康德对意志( Wille)和自由抉择( Willkiir)的定义和区分

现代哲学的意志概念建立在亚里士多德和奥古斯丁以及后来经院哲学对意志、抉择、理性和自由意志这些概念的讨论之上。

现代自由意志概念主要表现于两个方面:

1)承认有这么一个可以在完全具有意识的时候选择错误行动的能力;

2)承认有意识地做出错误选择的能力是一种绝对的能力,不可再追溯到另一原因,这是判定做出错误行动的人完全对自己行动负责的基础。

川在讨论意志自由时,要把它与行动自由加以区分。前者指没有外在的阻挡而能执行自己想做的行为,而意志自由指的却是没有内在逼迫,重点在于自愿。同样,自由抉择涉及到的是后者,只有在思考到我们是如何做决定的时候,才会呈现出意志自由与理性之间的内在联系。当把意志看做一种绝对的抉择能力的时候,有哲学家认为具体的意愿是没有任何前提从无中生成的,但这不符合一般日常看法,也缺乏让人信服的解释。由此感性和理性就成为具体意志出发点的候选者。感性是遵循自然规律的,具有必然因果性,如以感性为出发点,意愿会处在自然法规的规定之下成为必定的,也就毫无自由可言。理性作为自由意愿的发起者的看法或许更加合理:意愿起始于理性思考,即理性对理由的权衡以及对感性冲动的克制。有了理性对意愿的预先规定,我们也就对我们的意愿以及随之而发的行动负有道德责任。

1.康德对意志的定义和描述

(1)意志无非就是实践理性。意志是一种能力,仅仅选择理性不依赖于偏好而做人做实践上必然的亦即为善的东西。

(2) 意志被设想为依据某些法则的表象来规定自己去行动的能力。

(3)意志被解释为一个具有理性的生物对它针对自己的行动的因果性的意识,或被直接定义为有生命的存在者就其理性而言的一种因果性。

2.康德对自由抉择的定义和描述

(1)如规定欲求能力行动的基础是在欲求能力本身中,而不是在(它所追求)的对象中,这样的一个欲求能力是按概念来行事的,此时,它也就叫做一种按照心愿可做或不做的能力。如果它是与其行动之能力的意识联系在一起的,它就叫做自由抉择(W illkiir):如果它没有与其相连的话,那么这个行动本身则叫做愿望。欲求能力的内在规定的基础,也就是说心愿,如在主体的理性中,那它就叫做意志(Wille)。意志也就是欲求能力,但不是同时从它与行动的关系方面来看(比如抉择),而是从规定决断来决定行动的这方面来看,并且它在自己之前没有其他的规定基础了,而是因为它能够规定自由抉择,就是实践理性本身。

(2)在实践的理解中的自由指的是抉择能力( W illkiir)不受感性动力的强迫。因为决断在生理意义上受影响(即通过感性的动因而受影响)的时候,它是感性的:当它在生理意义上能被决定的时候,它是动物性。人的抉择能力虽然是一种感性的决断,然而却并不是动物性的,因为感性并不让人之抉择能力的行动变成必定,而是人有一种能够不受感性动力的强迫而从自身出发来规定(自身行动)的能力。

二、实践理性在规定意志时的目的性模式

用来解释行动的哲学模式基本上有两个:目的论模式和因果论模式。康德关于意志的论述中同时包含了目的和因果两个概念。康德认为意志是按照某些律法而来规定自己付诸行动的能力。意志自我规定的客观基础就是目的,而主观的自我规定基础则为驱动力。目的是一种对象,按上面的阐述即为质料。然而上面已提到意志对欲求能力的规定是一种形式性的规定。

如此,规定欲求能力的道德律在对行动的规定中具有三重不同的功能:

1)为行动的形式性规定基础;

2)为行动的质料规定基础,然而却不是作为主观的感受,比如快感等,来规定行动的,而是作为欲求的对象,即在善恶的概念之下来规定行动的;

3)作为主观的驱动力。

在2)中所说的也就是道德律在目的论模式中给予行动一个目的的功能。3)则是在因果模式中起了一个动力因的作用。这个道德情感是以理性生物的感性为前提的,因为它是实践理性对感性之作用的效果。然而由于它只是在因果模式中拥有动因的地位,行动善恶的判断并不是通过道德情感获得的。道德情感并不是那种与快感联系在一起的情感,道德情感的作用在于使得客观道德律法成为单个行动主体在行动中所依据的准则。2)与3)分别对应了行动的目的性和因果性模式。

三、意志在行动之中的因果作用

自由抉择是与行动相连的,由此人的行动也就不可避免地也是内在的,同时有因果性结构。行动的因果性与自然因果性不同,是一种出于自由的因果}m《纯粹理性批判》的同一处康德还提到了自由的另外一个特性:自发性。自由的先验理念和实践理智中的自由均具有自发性,也就是说,是一个因果链的绝对起因,这个起因自身不受另外一个异者的推动。因为自然中是没有这么一个绝对起因的,而理性却要求有一个因果链的绝对整体,出于这个需要,理性也就给自己创立了这么一个理念。康德认知论中的先验理念并不具有认知功能,而只能规范性应用。而实践理智中的自由则是实在的。这一点康德试图通过他著名的对物自体和现象之间的区分来阐明。自然规律所描述的是现象间的联系,这样自然中的因果关系是处在时间之中并有时间上的先后,所有现象都必须遵从自然定律,那么所有的现象的因果链都是必定的,而没有偶性的发生,自由也就不可能存在。因为有了上述的区分,不同于自然法则的另一种因果性才有可能。就康德说来。

四、总结

综上所述,理性的行动基本上具有这么一个结构和受规定的次序:首先,一切理性行动的最高原则是道德律。实践理性判断中道德律直接规定了意志:而意志针对行动的自由在于能够有一种不同于自然因果律的因果性,也就是可以对作为现象实践中的人(感性的人)加以抑制,使得人能够在他感性的偏好和理性道德律之间选择以道德律作为行动的首要原则,出于这种限制,人的感性也就会有不悦之感,或按康德的话来说,是一种挫损。但正是因为有了遏制才会有道德律相对于感性的提升,即实践上的优先性,从这方面来看,就有对道德律敬畏的情感,它由于是直接触及道德律的,所以也就是推动实践理性用道德律来规定理性的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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