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中税务会计分离意义论文
一、企业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才会既提高我国会计改革的成效,又促进税制改革的深化,保证国家税收的充分实现
建立一套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会计信息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我国会计体制改革的目标,准则不再具体规定企业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这就使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产生很大的灵活性。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深入实施,税制改革的推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核算原则、核算目标、核算对象及核算依据等方面的差异日趋加大,例如:在核算原则方面,当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财务会计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为使报表公允的反映某一会计期间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能将该项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而是随着资产的使用逐渐计人以后各期的收益;而税务会计主要是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在收到补助时就全部计入当期收益,缴纳相关税费。由此可见,只有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把二者之间的核算差异归集在财务核算末端———会计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通过所得税会计中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纳税调整来解决,使得财务会计工作执行的依据更加明确,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更具规范性,保证会计改革见成效的同时促使国家税收的充分实现,使得我国税制改革落到实处。
二、企业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可以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能力,规避企业税收风险
分离之后的税务会计不但能够有充足精力对企业各项经济和资金活动进行严格监督,而且还能够通过各项分析方法,从企业的发展特点出发,对发展模式进行适当调整,让企业不但能够在发展中依法遵守纳税规定又能享受到税收政策优惠,使企业的税款不漏也不重,合理、合法减轻税负的目的。现在我国各税种都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的确认原则、纳税期限等,这也促使纳税人在税收筹划时可以利用资金时间价值,依法合理纳税,运用最轻税负和最迟纳税原则,最大程度地降低纳税风险,加强了企业税收筹划的职能。例如:在增值税抵扣制度下,供给方的纳税人身份直接影响购货方的增值税税负。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货方,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给方,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税额抵扣。如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供给方,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能进项抵扣,但如能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按照3%的税率进行抵扣。因此企业税务会计可以通过选择恰当的供给方,可以实现税负的降低。又如我国“营改增”以来,增值税税率体系包括17%、13%、11%、6%以及3%、4%、6%的征收率。根据相关税法政策,混业经营中不同税率项目需要分开核算,否则会统一适用高税率,因此在“营改增”后,企业税务会计应对涉及的混业经营项目分开核算,以适用较低税率,降低税负成本。
三、企业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有助于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
企业在履行纳税人义务的同时可以充分享受纳税人权利,比如有权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所以这就要求企业的财会人员必须要充分熟知税法规定,对各项税种的实施规则要精通掌握,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正确进行有关纳税的会计处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后,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和税务会计人员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审核,共同进步,熟悉会计与税务两套法规之间的关系及差异。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可以更好的为企业管理服务,这也是会计学科发展的必然趋势。总之,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花开两朵,这不仅是企业加强管理和追求利益的要求,也是企业多元投资主体发展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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