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权申请书2篇
篇一:股权激励行权申请书和行权确认书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
(2008年3月28日修订)
为规范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确认的相关业务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申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行权等相关前臵条件满足后,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
2、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三)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四)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行权条件满足后,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并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相关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关于是否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以及是否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禁止行权的情形的说明;
公司如出现未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相关行权条件的(如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个别激励对象存在违规行为等),董事会还应当对已经授予股票期权的处理措施和相关后续安排作出明确说明;
(二)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如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董事会关于差异情况以及重新履行的审批程序的情况说明;
(三) 本期股票期权行权股票的来源和预计数量、激励对象持有的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尚未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在指定报刊披露其各自可行权的数量,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全部激励对象可行权的情况;
(四) 董事会对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说明;
(五) 公司聘请的律师关于股票期权行权的法律意见;
(六) 说明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当年度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七) 独立董事、监事会、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八) 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如有);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如有);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上市公司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1、公司刊登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可办理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的相关手续,应提交的材料为:
(一)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本次股票期权行的董事会决议;
(三)如为国有股东的,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出具国资委的批文;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书面核实意见;
(五)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行权法律意见书;
(六)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本次股本变更的验资报告;
(七)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说明及承诺;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公司应当在提交的股票期权行权申请材料本所审核无异议后,依据本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确认通知书》(见附件二)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3、公司应在行权申请中明确行权股份的上市时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将自动锁定,其所持25%股份可在行权后的6个月后减持;对于行权后激励股份存在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向登记公司申请将其登记为限售流通股。
四、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结算公司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材料,办理期权行权手续。在结算公司审核确认并向本所反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确认通知》后,公司凭结算公司出具的公司行权完成后股份结构变动表,向本所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完成公告。相关公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期股票期权行权的具体情况,包括行权条件、行权期间、行权数量等;
(二)激励对象行权数量与前次在交易所网站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三)行权资金的验资情况;
(四)本次行权股份的性质、后续安排以及股份的上市时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锁定的情况说明;
(五)本次行权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相关人员在股票期权行权后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及时进行申报,并在本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附件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
篇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8号——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8号——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1年12月30日)
为规范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确认和行权的相关业务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根据现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采取股票期权方式进行股权激励的,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可在激励方案规定的行权条件达到后开始行权。上市公司除了可按《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的规定为激励对象办理统一行权外,还可根据本备忘录的规定申请办理自主行权,由激励对象选择在可行权期内自主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上市公司申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应当符合的条件、不得行权的期间、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行权及公告事宜等要求仍从《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的规定。
一、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前期业务准备
拟选择自主行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及有关方,需在业务开展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1、上市公司应聘请一家证券公司,作为其自主行权方案实施的承办券商,并签订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服务协议;
2、承办券商应确保其技术系统功能符合上市公司自主行权的业务操作及合规性需求,并已完成所有业务准备工作,符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自主行权业务系统接口要求;
3、上市公司及其承办券商应出具自主行权业务承诺书,明确自主行权过程中各环节操作合法、合规性以及相关参数、数据维护及审核的责任。
二、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业务申请材料
1、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上市公司,应当最迟在报送确认每期期权行权条件达到的董事会决议时,提交以下自主行权申请材料: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申请书(见附件一);
(2)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的董事会决议;
(3)国资委批文(如适用);
(4)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激励股票期权定价、会计核算影响及变化的说明;
(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合规承诺书;
(6)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承办券商业务承诺书;
(7)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及承办券商签署的自主行权服务协议;
(8)独立董事、监事会、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书面核实意见;
(9)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行权法律意见书;
(10)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存储的说明及承诺;
(11)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上市公司应就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激励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影响变化情况作出说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本所认为必要的,上
市公司还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
3、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合规承诺书中至少就下列合规性要求作出承诺:
(1)上市公司与被激励对象就自主行权模式及承办券商的选择达成协议,并明确约定各方权利及责任;
(2)审慎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下期权估值模型及方法,充分披露对会计核算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变化;
(3)确保被激励对象行权时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上市公司发生应对股票期权参数进行调整的公司行为(如权益分派、配股等)后,应及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符合激励方案的调整后参数,并确认相关参数调整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取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参数调整完成确认后,方可继续开展股权激励自主行权业务;
(5)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例如需对个别激励对象持有期权在行权期内注销的,由公司提交承办券商自主行权系统端口予以锁定,并定期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程序;
(6)期权激励计划的每个行权期届满后,上市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到期未行权期权的注销程序。上述注销手续办理期间,同一激励计划下同次授予的所有股票期权应暂停行权直至相关注销手续完成。上市公司应在每个行权期届满后核实到期未行权且应予以注销的期权数量,确保注销数量准确无误。
(7)确保各行权对象自主行权过程符合包括个人所得税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已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备激励对象扣税方案。
4、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承办券商应在业务承诺书中承诺其向上市公司和激励对象提供的自主行权业务系统完全符合自主行权业务操作及相关合规性要求。
三、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业务流程
1、上市公司将行权条件成就及本备忘录前款规定的自主行权申请相关文件报送本所,并与承办券商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前期准备工作就绪。
2、本所审核确认行权条件达到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行权条件成就通知书》(见附件二),上市公司刊登行权条件成就的董事会决议公告。该董事会决议公告除应当按照《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的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在公告中披露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并说明选择该行权模式对期权估值方法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应及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上述董事会决议公告,并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办理可行权股票期权份额的标示手续。
3、行权期内,上市公司激励对象在符合规定的有效期内可通过选定承办券商系统自主进行申报行权。
4、承办券商收集行权委托,并做一定的符合性检查后,按照DCOM系统申报委托的接口规范要求,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行权申请。
5、在行权申报(T日)成功后,且次一交易日(T+1日)承办券商履行行权交收责任后,激励对象行权所得股份到账。
6、承办券商在激励对象行权时,可按照与上市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代扣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每个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代扣税明细,以及将税款划付上市公司的划款申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核实后,将税款总金额由承办券商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上市公司的行权专用资金账户。
7、上市公司可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将激励对象的行权认购资金和相关税款划入其募集资金专户。
四、自主行权模式下的信息披露和股份管理
1、上市公司如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进行股票期权行权,应在股权激励方案或行权条件成就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对采用该模式对公司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定价及估值的影响作出披露。
2、股权激励计划进入行权期后,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或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每季度股权激励对象变化(如有)、股票期权重要参数调整情况、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等信息。
3、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并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进行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人员在股票期权行权后还应当主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及时进行申报,并在本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自主行权模式下,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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